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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09-1-29 23:48 只看該作者
*轉載* 司法覆核 - 中大教學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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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司法覆核 - 中大教學語文
(入稟文件節錄)
" 非法/不合理︰所採納的政策與中大條例的政策和目的不相符
中大條例的其中一個政策和目的為成立一所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的大學。中大條例的弁言,以及香港中文大學例條草案(現時中大條例的來源)於1963年8月21日的會議議事紀錄,均支持有關說法。因此,中大並不能任意採納與中大條例政策和目的不符或相違的政策和目的。
主要授課語言
例如在The 'Reiwa' [1991] 2 Lloyds Rep 325的案例中,「主要」一詞解作「首要」和「最重要」;在 Equality Authority v Portmarnock Golf Club and others, [2005] IEHC 235的案例中,「主要」即有「首要」之意。
雖然中大可以自由採納雙語教學政策,即它可以採用其他授課語言(如英語)授課,但中大條例的政策和目的卻不容許給予英文和中文同等的地位。中文須被授予「最重要」的地位和位列「首要」。這顯示相對於英文,中大應優先選用中文作授課語言。"
" 司法覆核教學語文 申請文件全文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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