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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落馬洲嚴重車禍之我見和應否提高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最高刑罰等同謀殺罪的嗎?

對落馬洲嚴重車禍之我見和應否提高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最高刑罰等同謀殺罪的嗎?

我認為這些不知所謂的法官放縱這些<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及<醉酒駕駛>這罪犯所導致今日落馬洲6死嚴重車禍的悲劇呀!這是因為往往這些案例所判的刑罰還要較其他較輕微的罪行還要輕。以2003年7月10日貨櫃車司機故意把巴士推下山,造成22人死亡的案件,這些不知所謂的法官竟然判這些貨櫃車司機<不小心駕駛>罪行,只是入獄5個月,明明就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這些不知所謂的法官卻顛倒是非,卻只是<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只是入獄5個月,停牌2年咁大把!呢個案例卻造成極壞先例的好例子;若不是法官這樣判案,落馬洲呢單6死的嚴重車禍或許不會發生,要減少呢樣悲劇發生次數,我本人建議要修改法院指引或修例,一旦<醉酒駕駛>而導致<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件的刑罰一律以謀殺罪一樣看待,一律要判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一旦法官沒有跟從這些法院指引,這些法官一律終身不能再判案,至於一般<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一般<醉酒駕駛卻沒有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行,一經發現,一律要終身吊銷牌照,到時警方也要加強執法以打擊這類人無牌駕駛,只有這樣才能減少這悲劇發生;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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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不是如此解釋的,有些人自以為要替天行道,卻做出比魔鬼更魔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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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撞死人等同謀殺,邏輯上唔太講得通,最多係誤殺,呢類事件應該與誤殺罪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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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 我唔知你們有沒有開車的.

有時有些司機, 無飲酒喎. 不過咪又係在路上左穿又插, 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囉.

有時, 行人都好過份喎. 尢其是那些中學生, 在街上你追我逐, 突然衝出馬路. 如果要避開佢,我就可能有意外, 如果唔避, 就佢地有意外.

這兩類人, 我發覺法律好難制裁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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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是要為其個人的行為負責的.法律是不能以無知作為辨解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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