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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港人與內地人結婚公屋申請資格

[香港]港人與內地人結婚公屋申請資格

根據現行政策,公屋輪候冊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現居香港並具有香港居留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居留條件所限制。如港人的配偶及/或子女居於內地,仍未獲准來港居住,他們可以單身人士身份申請公屋。如在輪候公屋期間,其配偶及/或子女獲發單程證來港居住,他們即可申請加入配偶及/或子女一同輪候,其申請書亦會由單身人士申請改為一般家庭申請處理。加入配偶後的申請無需重新輪候,申請人原先以單身人士申請時的輪候時間,部分將會計算入其一般家庭申請。
在居港年期方面,公屋申請人在配屋時,其申請書內的家庭成員中,必須有最少一半在香港住滿七年,並仍在香港居住。不過,家庭成員中的18歲以下人士,只要在香港出生,或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滿七年,均一律視作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規定。若子女已滿18歲,該子女本身須居港滿七年,才可視為符合居港滿七年的要求。
現有公屋戶主的配偶及/或子女由內地來港定居時,可申請加入公屋戶籍。若因家庭成員增加而生活空間過分擠迫,有關公屋住戶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調遷到較大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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