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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賄選新手法詳解七

[台灣]賄選新手法詳解七

庚、假藉資助或提供利益予團體之名義,以糢糊賄選犯行:
一、補助社團經費:
  各地的老人會、社區發展協會、寺廟或巡守隊,若經詳細過濾各項經費使用情形,均不難發現有諸多地方民意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贊助的經費或用品(往往平日就有,不僅於選舉前)。故以現狀而言,民意代表或公職人員提供前述各該團體各項活動之經費,幾乎已成為各地之常態,甚至已有發現部分老人會、社會發展協會、寺廟或巡守隊於舉辦活動時,主動要求基層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提供贊助,否則將來即不予支持之情形,候選人或樁腳亦不得不予以適度之贊助。故雖然候選人或樁腳提供贊助之情形頗多,惟仍須詳實過濾相關事證,並非只要有任何提供或補助社團經費之情形,即均構成賄選犯行。然若該候選人或樁腳從無補助該社團之習慣,而僅於選舉前(甚至是登記以後)主動連繫,並補助相當金額之社團或活動經費,藉此請求社團成員支持者,則仍應有構成賄選之嫌。
二、假藉參訪、觀摩等各項名義,出資招待社團或特定團體成員出遊、烤肉等:
  候選人或樁腳透過各地社區巡守隊、社區發展協會、老人會及寺廟信徒等管道,假藉赴外地觀摩、參訪之名義,邀集成員參與旅遊活動,表面上係由該社團自行出資,實際上則由候選人或樁腳提供資金,以其他名義補助旅遊費用,並由候選人於觀摩或參訪活動時親自到場拜票,或由樁腳於遊覽車上表示這次活動由何人贊助多少錢,請予支持等語,表面上係參訪、觀摩活動,實際仍為賄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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