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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檢、調、警人員偵查金融、經濟、工程弊案等犯罪案件之受理情形

[台灣]檢、調、警人員偵查金融、經濟、工程弊案等犯罪案件之受理情形

按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即以此條文為依據,依下列方式受理案件:
一、 民眾之舉發、被害人之告訴及被告之自首。
二、 各級檢察署或檢察官自行發覺而分案。
三、 調查、警政等機關之移送或函送。
四、 法院就審理中之案件發現另有涉嫌犯罪而移送者。
五、 由本部所屬各機關政風單位發覺犯罪而移送者:
由本部所屬各機關之政風單位函送者,將依下列流程處理:
(一)政風機構在機關針對易滋弊端業務、作業或生活違常人員等,發掘可疑有貪瀆情事或受理民眾檢舉貪瀆案件之政風資料,循政風體系陳報至主管機關之政風機構審核。
(二)政風資料(含檢舉案件)經政風機構判斷研析其合理性及可靠性後,認如再予進行蒐證工作,將可能形成貪瀆線索者,該政風機構應將該項政風資料及後續查處方向循政風體系陳報主管機關之政風機構核列貪瀆線索。
(三)政風機構調查貪瀆線索,經蒐證後認涉有貪瀆不法嫌疑者,應先循政風體系陳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縣市政府陳報本部中部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函送檢調機關偵辦。如屬重大貪瀆線索,則須陳報本部政風司審核簽報後函送檢調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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