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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肇事不一定是過失(93.03.17)

駕車肇事不一定是過失(93.03.17)

駕車肇事不一定是過失(93.03.17)






最近幾年來由於科技發達,經濟起飛,大多數人的生活也隨之改善,過去只能搭乘大型交通工具的人士,也逐漸改以四輪車代步。汽車滿街跑的結果,導致交通肇事案件大幅增加,就以今年春節的六天年假來說,臺灣地區兩條高速公路,幾乎都成了超級的停車場,因為車禍喪生者就多達二十八人。駕車肇事者,更是難以計數。還好沒有重大的違規的事件發生。對絕大多數的人來說,都是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度過一個值得回味的愉快春節假期。

在車輛眾多,交通擁塞的情形下,發生一些駕車肇事的糾紛,本來都是普通尋常事,可是在去年底,對岸東北地方的哈爾濱市,發生一件原本只是車輛擦撞的小糾紛,卻因為當事人不能心平氣服來面對已經發生的事實,竟釀成一死多人受傷的慘劇,並演變為全大陸民眾共同關注的大事件。事情緣自去92年10月16日上午,當地農民代義權與劉忠霞夫婦駕駛一輛滿載大蔥的農用拖拉機,路過哈爾濱市的人才市場前面,為了閃避一輛迎面而來的麵包車,不小心讓車上綁大蔥的繩子套住停在路旁的一輛BMW大陸稱為「寶馬」的自用車的照後鏡上,把這輛在大陸價值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車牌末尾是難得一見四個連串的6字「寶馬」車向前拖拉了一公尺多,坐在寶馬車上的蘇秀文姊妹便從車上走下來攔住駕農用車的代義權夫婦理論,雙方發生爭吵,蘇秀文盛氣凌人地一邊用皮包敲打代義權,一邊罵他說:「要撞就撞麵包車,撞我的寶馬車你賠得起嗎?」之後轉身口中嘟噥了兩句就上了車,圍觀的群眾以為蘇女上車是要倒車讓寶馬和套住的繩子脫開。想不到寶馬車竟似箭一樣向前高速衝出,旁邊的人群躲避不及,站在寶馬車前方首當其衝的劉忠霞當場慘死,現場另有十二位民眾受到不同的輕重傷害。寶馬車衝了二十多公尺撞及一棵大樹才停下來,這時現場已經聚集二千餘民眾,當地公安當局派出武警四十餘人來保護蘇女,才未使現場失控。蘇秀文的關姓丈夫事後趕到現場還安慰蘇女說:「沒事兒,有一百萬夠賠他們的。」
案經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作出的判決是蘇女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不成立殺人罪,只依交通肇事罪判處蘇女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決一出,雖然當事人與檢察官沒有不服提起上訴與抗訴,卻引起當地關心這案件的民眾輿論一片譁然,咸認為全案黑幕重重,導致重罪輕判。目前上網人數已高達七千八百萬人的網民也群起鼓躁,各種已經證實與不被證實的消息在網路上迅速流傳,並熱烈討論這案件的黑幕,包括案發當時在現場曾經聽聞蘇女轉身上車前,口中嘟噥著:「信不信我敢撞死你」的群眾,在訴訟過程中並未現身作證、蘇女的丈夫在現場表達會沒事、有錢不怕賠的口氣,寶馬車昂貴的身價、六字一串的難得車牌,都顯示出蘇女屬於有錢有勢的權貴人物。這一撞就撞出大陸人民對富人蠻橫欺壓窮人的不滿,便在網路上大吐心聲。到目前為止,在網路論壇留言表達意見的人,已經超過十萬條,成為大陸網民最關注的社會新聞。「小心別被寶馬撞了!」也成為大陸民眾今年新年最流行的問候語。在輿論與網民的口誅筆伐下,大陸官方對這案件不敢輕視,已下令重新展開調查,未來很有重審的可能,用來平息民憤。

駕駛汽車撞死人以及把人撞傷,應該構成那些罪名,就我國現行刑法來說,完全要由行為人的犯罪故意或者過失的責任條件來決定,駕車把人撞死,行為人如果有殺人的故意,所駕駛的車輛便是殺人的工具,等於用刀殺人一樣,便要成立殺人罪。用同樣方法把人撞傷,要成立傷害罪。雖然沒有犯罪的故意,但是有應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情形,便成立過失致死罪以及過失傷害罪。沒有犯罪的故意,也沒有過失的行為,那就不成立犯罪。

什麼是犯罪的故意呢?刑法給故意所下的定義,分為兩種:第一、是刑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這部分條文給故意所下的定義,在刑法的學理上,稱為直接故意,又被稱作確定故意。這種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的發生,具有認識,而且內心希望這項事實發生。像持刀向被害人的頭部用力砍去,明知這一刀砍下去,會讓人頭破腦流,死於非命,仍然持刀砍去,並且希望這一刀砍下,會結束對方生命,這種情形便有殺人的故意。第二、是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這種情形下以故意論的故意,在學理上稱為間接故意,又稱為不確定故意。這種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可以預見會發生,而這種事實的發生,並不違背他的本來意思,結果這犯罪事實果真發生了,在刑法上就認為有犯罪的故意,舉個例來說,駕駛機動車輛闖入人群,明明看到前面有一大堆人站在那裡,如果駕駛高速向前駛去,必定會使前面的人非死即傷,仍然不顧一切,開車向前直闖,結果發生多人死傷的事實。這種情形,在刑法上便認為有殺人與傷害人的故意,又有殺人與傷害人的行為,要成立殺人與傷害人的罪名。大陸上發生這件「寶馬」車撞死人的案件,就是屬於這種不確定故意的情形。而且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有類似我們的刑法第十三條有關故意的規定,其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也許是有人熟悉這刑法法條的規定,根據現場狀況,直覺地就認為寶馬車撞死人事件,屬於殺人範疇,與人民法院的判決,發生顯著落差,才激起廣大的民眾的口誅筆伐。

不過法律雖然對故意作出這種規定,有沒有殺人的故意,還是應該由審理的法院依審理結果的證據來認定,不是他人可以任意指摘的。不過,根據媒體報導,人民法院判決蘇秀文不成立殺人罪的理由,是認為蘇女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其實犯罪的動機只是犯罪意思發動的原因,與犯罪的故意並無關連,沒有犯罪的故意,才不負刑事責任。所以我國刑法把犯罪的動機,只是列入第五十七條,作為法院對被告科刑時應輕應重的參考事項的一款。在刑法理論上說,大陸那邊的刑法,也應該作如此的解釋。如今人民法院對群眾矚目的蘇女案所作的判決,卻以無故意殺人的動機作為不成立殺人罪的理由,而不在有無犯罪的故意方面著墨,自然難免招致各界的非議。執法者真是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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