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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關於商標註冊的申請

[香港]關於商標註冊的申請

問:如何填寫申請表(表格第T2號)?
答:請在填寫表格第T2號前參閱《怎樣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申請商標註冊》一文。當中的填表須知及樣本表格將教導你如何填寫上述表格。
問:《商標條例》﹝第559章﹞對費用有何規定?
答:請參閱商標事項收費(第559章)。
問:如何對貨品和服務進行分類?
答:第九版的《尼斯分類》適用於《商標條例》﹝第559章﹞。總共有45類貨品和服務。至於具體細節,請瀏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網頁(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en/)。 (只有英文版)
問:如果我是以中文申請,有關的註冊證書可否為英文?
答:如果您是以中文申請,註冊證書只可以為中文。如果您是以英文申請,註冊證書也只可以為英文。
問:如果我是以英文申請,以後還可以用中文給商標註冊處通信嗎?
答:可以。如果您是以英文申請,您可以用中文跟我們聯繫,而我們也會以中文給您回覆。但如果申請獲得接納的話,因為您不能更改註冊申請的資料,所以公佈申請詳情,註冊證書以及任何反對註冊的法律程序都會使用英文。
問:個人可以直接投遞註冊資料到貴處嗎?
答:如你有意在香港註冊你的商標,你可直接遞交有關申請給本處。若你不能親自來香港提交商標註冊申請,你可將申請連同申請費用郵寄予本處,或經速遞公司送交本處。
問:我要怎樣提交款項,可以匯款到哪個帳戶?
答:你可以匯票付款,付款匯票必須劃線及以港元支付,並註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我們不接受以電匯及外幣支票方式付款。
問:填寫商標表格中的“貨品及/或服務”中有特別規定陳述嗎?
答:申請商標時註冊時,你必須列明擬申請商標註冊的所有貨品及服務,及填寫貨品及服務所屬類別的編號。貨品及服務必須按照《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分類)》分類。請瀏覽知識產權署的網頁(http://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trademarks/how_to_classify.htm),找出你欲申請商標註冊的貨品及服務所屬類別。
問:提交申請時需連同甚麼證明文件證明申請人的身份?
答:一般而言,本處並沒有此要求。但如本處在審查申請時認為有此需要,會發信通知申請人提交相應文件。
問:如我不能提供中國香港的送達地址,可否到貴處查收信件?
答:根據商標規則,你必須提供一個在香港的送達地址。送達地址必須是在香港有效的住址或業務地址,不可以是郵政信箱、電郵地址或「轉交」地址。
問:整個商標申請需時多久?
答:商標註冊處收到註冊申請後,審查主任會根據商標條例及商標規則處理有關申請。有關申請如沒有不足之處,而又沒有遇到其他人反對註冊,則整個程序(由商標註冊處接獲申請至批准商標註冊)需時可短至六個月。
問:是否每一個貨品及/或服務分類都需要提交一份獨立的商標申請表格?
答:不是的。一個商標申請表格可包含多於一個貨品及/或服務分類的申請。申請商標註冊的費用為港幣1,300元。每個額外貨品或服務類別(如有的話)的申請費用為港幣650元。

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及防禦商標
問:什麼是'證明商標'?
答: '證明商標'由非商業機構註冊,用以核證貨品或服務的質素,例如香港旅遊發展局的'Q 優質旅遊服務' 商標。
問:什麼是'集體商標'?
答: '集體商標'由商會組織根據規管其會員使用該商標的規例註冊,用以表示商會會員提供的貨品或服務。
問:什麼是'防禦商標'?
答:我們為'防禦商標'註冊,以保護在香港極為馳名的商標。

顏色標記
問:甚麼是顏色聲稱?
答:顏色聲稱是指申請人在申請註冊標記時清楚地指明其聲稱了什麼權利。商標註冊將保護權利人免受相同或類似標記的侵犯。在特定的情形下,顏色聲稱將可幫助權利人指出某標記是相似的,權利人的標記因此而受到侵犯。
問:如在提交註冊申請或提交表格第T2A號時並未作出顏色聲稱,是否可隨後再聲稱顏色是商標的要素?
答:你應在提交註冊申請時聲稱顏色是註冊商標的要素。申請人只可在特定的情況下加入顏色聲稱,詳情請參閱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顏色商標》(詳見聲稱顏色對註冊申請的影響) (目前只有英文)。
問:如聲稱顏色,是否需要聲明具體的顏色是什麼?可否籠統地聲明"如圖示中的顯示的顏色"?
答:申請人應列明所聲稱的顏色,例如:「申請人聲稱紅色和綠色為商標的多於一個要素」。假如你希望以彩通(Pantone)數字來代表顏色,也是可接受的。
問:如作出顏色聲稱,應如何在標記的圖示中清楚顯示該顏色?
答:如在註冊申請中作出顏色聲稱,你需要在申請書列明,並在圖示中顯示所聲稱的顏色。在提交註冊申請前,必須確定圖示具高解像度,足以清楚顯示有關顏色。如以電子方式提交註冊申請,應先開啟JPEG格式的圖形檔案,確定標記的顏色已清楚顯示,才發送本處。如顏色暗淡或為金屬顏色,則或需以數碼方式加強其效果。要保障你的權利,你必須提交清晰的圖示。

公約優先權
問:何時可依公約優先權在中國香港提出註冊申請?
答:雖然理論上可以在規定的六個月優先權期間的任何時間內提出註冊申請,但是仍應盡可能及早地提出註冊申請,並在提出申請的同時聲稱具有優先權。一旦提出註冊申請,商標註冊處將暫時將此商標引用作為反對其他尚未公布的在先商標申請。如在先商標申請已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上公布並獲註冊,這並不影響具有優先權的商標獲得註冊,因為前一商標並不是可對抗後一商標的"在先商標"。如在先商標申請仍處於"反對期,即在公布的三個月內或該期間的延展期內,優先權人可通過提交反對通知而行使其優先權。
問:是否需要提交公約優先權文件?
答:除非商標註冊處如此要求,否則無需提交。一般而言,當有與申請商標存在可能衝突的在先申請時,商標註冊處會要求提供公約優先權文件。
問:雖然已根據《商標條例》聲稱優先權,但由於申請的不足之處而延遲了申請日,導致超過了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這時是否會喪失優先權?
答:如給予的申請日是在申請公約優先權的六個月後,則喪失優先權。

註冊申請的不足之處
問:申請人何時知道其註冊申請已獲編配提交日期?
答:註冊處將盡力在收到申請之後的短時間內查核申請是否有不足之處。如申請符合申請日期需提交規定文件的要求,註冊處將會把申請提交日期通知申請人。但如申請有不足之處,將發通知請申請人予以補救。
問:註冊申請中的不足之處是否會影響申請的提交日期?
答:申請人必須在註冊處通知之日期後的兩個月內補救註冊申請中的所有不足之處,此兩個月的期限不可要求延展。如申請包括以下資料,註冊處將授予申請提交日期:商標註冊的要求,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關於貨品或服務的描述,以及關於商標的圖示。如申請未包括上述資料,則無法授予申請提交日期。如申請中的其他資料有所不足,只要申請人在兩個月內補救,就並不影響申請提交日期的授予。
問:提交註冊申請是否需繳交申請費?
答:根據《商標規則》第11(1)(b)條,提交註冊申請而不繳交訂明的費用是一項不足之處,因此申請人必須在註冊處通知之日起的兩個月內補交有關費用。
問:若商標中有日文字,但申請人沒有填寫表格第T2號的03部分,這會否構成申請的不足之處?如果是的話,又會否影響申請提交日期的授予?
答:申請人須填寫03部分 (《商標規則》第120條)。若申請人沒有填寫03部分,註冊處稍後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該等資料,但不會影響申請提交日期的授予。
問:根據《商標條例》第38(3)條,註冊申請人必須提供使用商標的陳述。申請人如何才能符合此規定?
答:申請人可填寫表格第T2號的06部分。
問:是否可提交一份涵蓋《國際貨品及服務分類》中整個類別9貨品的類別標題作為貨品說明?
答:可以。如果申請人在類別9的貨品範圍內已經使用或有意使用或特許使用該商標,便可以把整個類別列入貨品說明中。
問:如某日本公司已提供公司的英文名稱,商標註冊處會否仍要求該公司提供公司日文名稱的音譯?如該公司在提交註冊申請時沒有提供公司名稱音譯,這是否一項不足之處?
答:由於日本公司在日本的公司註冊紀錄冊上以日文字註冊公司名稱,我們會按慣常做法,要求該公司提供公司名稱所用日文字的音譯。申請人可在提交註冊申請後才提供公司名稱音譯。此舉不會影響申請的提交日期。
問:如申請中的申請人名字是錯誤的,是否會影響申請提交日期?
答:申請人名字的明顯筆誤,如將ABC Co. Limited 寫成ABC Co. Linited,則可准予改正且不會影響申請日。但如寫成另一個公司的名字,如將ABC (Hong Kong) Limited 寫成了ABC (BVI) Ltd.,則不可以更正,因可能涉及法人的變更.申請人只能提交一份全新的並包含申請人正確名字的註冊申請。
問:申請人應以能擁有財產的法律實體名義來提交註冊申請。這樣,申請人是否須向註冊處提供申請人的描述,例如「有限公司」以供註冊處核證?
答:申請人毋須提交申請人的描述。然而,在提交註冊申請前,申請人須自行核實是能擁有財產的法律實體。
問:如申請人未能在兩個月內補救不足之處,申請是否可予繼續被處理?
答:不可以,該申請將被視為失敗,註冊處將會就此通知申請人。
問:如申請人在兩個月內未能補救有關貨品或服務的不足之處,申請是否可予繼續被處理?
答:如申請人未能在兩個月內清楚描述貨品或服務以補救不足之處,就不清晰的貨品或服務而言,該申請將被視為已被放棄。可是,如其他不足之處已獲補救,申請仍會按餘下的貨品或服務予以繼續處理。

分開申請
問:何時可分開註冊申請?
答:在授予申請日後並獲註冊前的任何時間均可提出分開申請的要求。

顯著性要求的證據
問:什麼是顯著性要求的證據?
答:儘管某商標因欠缺顯著性而遭拒絕註冊,如申請人能證明在註冊申請日期前,該商標已因付諸使用而實際上具有顯著性,則商標仍可註冊。要證明標記實際上具有顯著性,申請人須以法定聲明提供證據,解釋:
該標記為何

該標記如何付諸使用
是申請人抑或其他人根據申請人給予的特許使用該標記
申請人使用該標記有多久,並在什麼情況下使用該標記
該標記如何具有顯著性,換言之,即顧客能辨認在該標記下出售的貨品或服務是申請人的貨品或服務。

如申請人使用法定聲明標準表格(範例載於本處工作手冊有關《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一章最後部分,應在表格內加入所需資料以闡釋上述各點。申請人提及的事實,必須與註冊申請日期前的時期有關,以證明該標記在註冊申請日期前已具有顯著性。申請人應在法定聲明內提供相關證據,例如顯示該標記的標籤、包裝、小冊子或廣告的樣品或相片,以及發票或顧客名單的例證,以支持聲明內的陳述。
問:商標註冊處有否提供任何指引,說明商標付諸使用的時期要有多長,才能證明商標實際上具有顯著性?
答:使用時期長短只是商標註冊處考慮標記是否實際上具有顯著特性時的其中一項因素。即使使用時期長,也未必表示標記具有顯著特性。我們亦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使用方式---申請人是否把標記用作商標、有關貨品在香港的銷售量、公眾透過廣告認識該標記的程度等。

審查
問:商標註冊處如何審查相互抵觸的註冊申請?
答:基於已存在一個相同或類似的在先申請,註冊處對另一註冊申請的反對只是暫時性的,除非該在先申請獲准註冊(參見《商標條例》第5條關於"在先商標的定義)。當在先申請獲准註冊,商標註冊處將根據《商標規則》第13(1)條正式提出對另一註冊申請的反對。在此階段,申請人將被要求按《商標規則》第13條規定的時限消除有關反對原由。當反對仍是暫時性的,即在先申請獲准註冊及對後一註冊申請正式提出反對前,申請人仍可採取措施以消除有關反對的原由,如刪除申請說明中已被在先申請包括的貨物和服務。
問:註冊處會否通知申請人有抵觸的註冊申請已經失效?
答:註冊處及申請人均須留意有抵觸的註冊申請的狀況。
問:同時待決的申請會否構成相互抵觸?
答:同日的申請不會構成抵觸,註冊處不會引述相互抵觸的同時待決的申請。(詳見《商標條例》第12條及第5條有關"在先商標的定義")。
問:一項卸棄是否有助於商標獲准註冊?
答:表示卸棄商標某一特定因素的專有使用是自願行為,可由申請人在註冊申請的任何階段作出,目的通常是從在先商標所有人處獲取註冊同意。商標註冊處不將卸棄作為商標是否可獲註冊的考慮因素。註冊處的反對限制於有限的幾個原由,而不需要考慮卸棄。
問:是否可在提交註冊申請後提出卸棄?
答:可以,可在商標獲准註冊前的任何時間提出.可提交表格第T5A號增加卸棄一項而修改註冊申請。

審查程序
問:知識產權署如何處理商標註冊申請?
答:註冊申請的審查程序可分為四個階段:
檢查申請是否有不足之處;

審查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的規定;
接納申請,並公布申請詳情;任何人可就申請提出反對;
將有關商標註冊,並發出註冊證明書。
我們會在下文解釋每個階段涉及的程序。如申請人的註冊申請在提交時已屬詳盡和正確,並符合註冊規定,我們便會發出通知,告知申請已獲接納,並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公布,以便有需要的人士提出反對。
問:如商標註冊申請獲得接納,該商標會否自動獲得註冊?
答:如申請符合註冊規定,商標註冊處會接納申請並作出公布,以便有需要的人士提出反對(見下文有關反對的內容)。如無人反對申請,註冊處便會把商標註冊,並向申請人發出註冊證明書。
問:何謂"檢查註冊申請是否有不足之處"?
答:申請人提交註冊申請後,我們會核對有關資料(包括姓名/名稱、地址、商標的圖示、貨品和服務)及其他資料是否詳盡及正確。如申請資料並不詳盡及正確,我們會發出 "不足之處通知書",讓申請人在兩個月內改正不足之處。我們會在 "不足之處通知書" 內告知申請人該不足之處是否會影響申請的提交日期,以及申請人應使用哪一份表格提交改正事項。
問:審查註冊申請會涉及什麼問題?
答:我們會審查你的申請,以決定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所訂下的註冊規定。可註冊的商標必須具有 "顯著特性",以辨別出申請人的貨品和服務。可註冊的商標不可以是消費者會預期其他商戶一般會用來描述或推廣有關貨品和服務的標誌。此外,如要將商標註冊,該商標不可和他人在同一種貨品或者類似貨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我們會翻查電子記錄上的註冊商標和申請在先的商標(http://ipsearch.ipd.gov.hk),以決定是否有任何商標會阻止申請人的註冊申請。如申請人的商標不符合註冊規定,我們會根據《商標規則》第13(1)條向申請人發出 "意見通知書",解釋我們不批准註冊的原因,並給予申請人六個月的時間解決問題。
問:商標註冊是否須符合其他規定?
答:是的,商標註冊還須符合《商標條例》的其他規定。舉例說,如果你的商標包括受國際公約保護的旗幟及徽章(可利用網上服務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連結進行檢索),或包含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 (可利用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網址 (http://www.legislation. gov.hk/chi/home.htm) ,進行'國旗'或'區旗'字詞查閱),便不能予以註冊。
問:申請人的註冊申請如不符合註冊規定,可採取什麼步驟?
答:我們如根據《商標規則》第13(1)條向申請人發出有關意見通知書,就商標申請提出反對,也會同時在意見通知中說明申請人應考慮採取什麼步驟,以符合註冊規定。申請人可就反對的內容,考慮採取下列步驟:
就申請提出修訂,刪去受反對影響的貨品和服務;

提交證據,證明由於申請人就某些貨品和服務使用該商標,該商標實際上已具有顯著特性(見下文"顯著性要求的證據");
假如申請人擁有某註冊商標,而該註冊商標與申請中的商標涵蓋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的話,申請人可考慮就申請中的商標的圖示提出修訂,加入註冊商標的圖示;
如有其他註冊商標或商標註冊申請阻止申請人的商標註冊,可考慮提交有關商標擁有人的同意書;或
提交書面申述,證明申請符合註冊規定。
申請人有六個月時間回應意見通知書。
問: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述回應根據《商標規則》第13(1)條發出的意見通知書後,下一程序為何?
答:我們會考慮申請人在書面申述提出的事項,以重新評估申請是否符合註冊規定。如申請未符合規定,我們會根據《商標規則》第13(4)條發出意見通知書,說明反對的理由,並給予申請人三個月時間,以便申請人採取適當步驟解決有關事宜 (有關步驟請參看上文"申請人的註冊申請如不符合有關規定,可採取什麼步驟?")。此外,申請人可在三個月限期屆滿前提出召開聆訊的要求。

合併註冊申請
問:合併註冊申請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答:《商標規則》第28(2)條規定了將獨立的註冊申請合併為單一項申請的條件,即申請:1) 涉及同一商標; 2) 聲稱《商標條例》下的相同保護;3)有相同的申請日;以及 4)在申請時以同一人的名義提出。
問:如關於同一商標的三項註冊申請中只有兩項具備同一申請日,是否可將此三項申請合併?
答:只能將具備同一申請日的兩項申請予以合併。
問:可否把數項轉換後的申請合併為單一項的多類別申請?
答:如果那數項申請是關於同一商標,僅是類別不同的話,是可以的。請提交表格第T4號將已轉換的申請合併。

合併註冊
問:是否可將兩項商標註冊(相同的標誌且卸棄的條件也相同),其中一項在2014年2月2日到期(註冊日期是1993年2月2日),另一項是在2003年5月18日到期(註冊日期是1996年5月18日),合併為單一項"多類別"註冊?如可以,則註冊日期是哪天?何時需續期?
答:可以。如合併兩項商標,註冊日期將是1996年5月18日,合併商標的到期日是2003年5月18日。則該合併商標應於到期日前續期。
問:如果數項註冊有不同的卸棄條件,可否將之合併為單一項的註冊?
答:不能。這數個註冊不可合併,因為它們根據《商標條例》所提供的保護均不同。
問:合併後的註冊會否有新的編號,或新的註冊證明書?
答:合併後的註冊會有新的編號,但不會有新的註冊證明書。

分開、合併及局部轉讓後的註冊/申請編號
問:商標註冊處會否在分開、合併或局部轉讓註冊/申請後,把新的編號編配予各項申請或註冊?
答:商標註冊處會為這些申請或註冊編配新的編號。現以圖表闡明商標註冊處如何為經過下列程序的商標編號:分開申請->局部轉讓->分開申請->合併申請

反對
問:如有申請註冊的商標與我就類似貨品或服務而使用的商標相類似,如何可就該註冊申請提出反對?
答:獲商標註冊處接納的商標註冊申請,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中公布。如你希望反對商標註冊的申請,須於該申請公布日期起計三個月內提交反對通知(表格第T6號),並須於反對通知內陳述反對理由。可就商標註冊申請提出反對的理由已在《商標條例》中述明。其中一項常見的反對理由,是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就類似貨品或服務而使用的某在先商標相類似,因而可能產生混淆。不過,擬提出反對的人士宜先徵詢律師或商標代理人的意見,以考慮提出反對的相關理由。申請人須於指定時限內提交反陳述,而反對人及申請人均有機會在指定時限內,分別就反對註冊及註冊申請提交證據。商標註冊處收到所有證據後,會安排雙方出席聆訊。聆訊完結後,聆訊人員會作出決定,而在反對註冊的法律程序中勝訴的一方,通常會獲判給訟費。
問:如商標註冊申請遭受他人反對,應如何處理?
答:如商標註冊申請遭受他人反對,你須考慮是否撤回申請抑或繼續參與反對註冊的法律程序。你可徵詢律師或商標代理人的意見,以評估你的情況以及撤回申請或繼續參與法律程序所涉及的訟費。

在香港及中國大陸保護商標
問:我應採取什麼策略來保護我在中國香港以及中國內地的商標?
答:以下列出一些你應考慮採取的策略:
採用一個與別不同和不會侵犯他人權益的商標。侵犯馳名商標的意思可包括使用該商標或類似的商標於不相同的貨品,因此,即使你的產品與該馳名商標所涵蓋的產品極為不同,你亦可能會被指侵犯他人權利。

內地的商標註冊及保障制度與香港並不相同,因此你應分別在兩地註冊你的商標。如只在內地註冊某商標,該商標並不會自動在香港獲得保護。
同時把商標的英文名稱(翻譯或音譯)註冊以便在本地使用,可以增加商標的吸引力和擴大商標的保護範圍。

應盡早為你的商標註冊,以確保你可在業務上使用該商標,並可對任何侵權行為即時採取行動。
如你準備為使用商標批出特許,你應訂立一個完善的特許計劃。
經常查閱網上的香港知識產權公報(網址為http://www.ipd.gov.hk/chi/ip_journal.htm) ,以查看是否有其他人申請註冊可能導致公眾對你的註冊商標引起混淆的商標,如有的話,可提出反對。
如有人在香港侵犯你的商標,你應根據《商標條例》採取行動。
如發現你在香港的貨品或服務的商譽及聲譽因受到別人假冒而蒙受損失,你應採取法律行動。
如侵權行為在香港發生,你應立即向香港海關版權及商標調查局舉報。你須向海關提供證據,證明你擁有有關的商標或版權,並提出指控侵權的證據。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http://www.customs.gov.hk/pdf/pdf_major/IPR_protection_c.pdf
如侵權行為在內地發生,你應按照內地法律要求行政處理或採取法律行動。如某間香港公司以你的註冊商標命名,以掩飾其在內地的侵權行為,你可以根據內地法律採取行動,制止有關侵權行為。
最重要的一點,是你應就版權、商標或註冊外觀設計等知識產權的各種權益,徵詢知識產權律師或代理人的專業意見,為你的產品或服務提供保障。
就其他有關的商業保護措施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包括以你的註冊商標、商號和公司名稱註冊為域名,以保護其在互聯網上的使用。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http://www.hkdnr.net.hk/hkdnr/index.jsp) 為一非牟利公司,負責有關'.hk' 結尾的域名註冊事宜。
問:我如何在香港合法使用商業名稱?
答:如你在香港以公司、合夥、獨資,或商號形式經營業務,你必須在商業登記署登記有關名稱:http://www.ird.gov.hk
有限公司的名稱須同時於公司註冊處註冊:http://www.info.gov.hk/cr
在香港註冊業務或公司名稱,並不代表你有權使用該名稱作出侵犯他人的商標或假冒他人的商譽及聲譽的行為。
在註冊某個名稱或以該名稱經營業務前,應先查閱商標註冊紀錄冊
http://ipsearch.ipd.gov.hk/trademark/jsp/index.html)、公司登記冊(http://www.icris.cr.gov.hk/csci/)、工商指南、黃頁商貿分類電話簿和互聯網,以確保有關業務不會侵犯他人的商標或假冒他人的商譽及聲譽。
你也可委託專門辦理知識產權事宜的律師或代理人辦理查冊。
問:如果我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會否構成侵權或假冒行為?
答:如果你未經許可,把他人的註冊商標或類似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標,用於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即會構成侵權。如你的商標跟某馳名商標相類似,即使你的貨品或服務與該商標的不同,也可能構成侵權。
如果你以欺詐手段使用他人的商標、業務或公司名稱,以誤導消費者和損害他人的商譽及聲譽,則你也可能因這些假冒行為而被告上法庭。
問:如某公司以我的商標命名,以掩飾其侵犯我的商標的行為,我可否採取行動加以制止?
答:可以,未經許可而使用他人的商標作為商號或公司名稱屬侵犯商標行為。如侵權行為在香港發生,你可根據香港法律採取行動;如在內地發生,你可根據內地法律採取行動。

改動註冊商標
問:《商標條例》第55條規定只有商標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可以改動,而《商標規則》第54條則規定可就商標本身作出改動。如何理解?
答:如商標擁有人的姓名或地址在商標中出現,即可根據《商標規則》第54條提出改動商標的要求。
問:如並非對商標的本質造成重大的影響,《商標條例》(第43章)容許註冊商標所有人改動商標。為何現時註冊商標的改動只限於包含擁有人名稱和地址的商標?
答:擁有人毋須為使用稍為改變的商標式樣而改動其在註冊紀錄冊上的商標。如果他只是使用在要素上有別於其註冊商標的式樣,但沒有改變商標的顯著特性的話,他仍可對侵權者採取行動,及防止其商標因不予使用而被撤銷。即使擁有人對商標稍微作出改動,他亦須重新申請。如商標中擁有人的名稱和地址有所改變,則他有權改動其在註冊紀錄冊上的商標。

註冊商標—®的使用
問: 我可否在註冊商標中使用®?
答:如你已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你的貨品或服務把商標註冊,便可使用®。不過,如你未曾把商標註冊,使用®便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是否可予註冊的聆訊
問: 何謂是否可予註冊的聆訊?
答: 是否可予註冊的聆訊是由聆訊人員主持的正式法律程序,供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根據商標法及事實,就註冊申請作出正式口述陳詞。
問: 我如何知道應否要求進行是否可予註冊的聆訊 ?
答: 並非所有申請都需要進行是否可予註冊的聆訊。註冊處考慮申請人就註冊申請提交的所有證據及陳詞後,便會作出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欲要求進行聆訊,應考慮以口頭方式陳詞是否會有幫助,亦應考慮所涉及的訟費(表格T12的正式費用以及其代理人(如有的話)出席聆訊的費用)。申請人如欲提交任何證據,則不論其是否要求進行聆訊,也可以提交。不過,有關證據必須根據《商標規則》的規定,採用法定聲明或誓章提交 。
問: 如申請人要求進行是否可予註冊的聆訊,當局會如何處理 ?
答:註冊處會向申請人發出聆訊通知,述明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申請人可在該聆訊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採用表格 T12 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訊的通知,並繳交訂明的費用;有關費用概不退還。聆訊人員會在指定日期聆訊有關個案,並作出決定。
問: 聆訊決定會否向公眾公開 ?
答: 如果申請人提交了表格 T12 ,而處長最終拒絕了有關申請 ( 不論是在口頭聆訊或文件聆訊後 ) ,有關決定的理由的陳述將會被上載至本處的網站 。

續期和恢復註冊
問:我應何時申請商標註冊續期?
答:商標擁有人應在商標註冊期屆滿當日或之前申請商標註冊續期。申請人可利用網上檢索系統核查商標註冊屆滿日期(網址為:http://ipsearch.ipd.gov.hk)。
凡商標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獲註冊,該註冊自註冊日期起計的10年內有效。舉例來說,如商標註冊日期為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該註冊在直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的10 年內有效。商標擁有人應在註冊期屆滿日前的六個月內,即最遲在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申請商標註冊續期。
商標註冊每段續期的期間為10 年。就上述例子而言,如商標擁有人再申請商標續期,下一個註冊期屆滿日將為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假設上述日期全為工作日)。
問:如商標註冊已屆滿,亦已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可否恢復此項註冊?
答:恢復註冊有一個最後期限。必須在商標刪除日期後的六個月內提出恢復申請(《商標規則》第35條) 。該期限不可延展。
問:如類別42的註冊被重新調整為多個分類,續期費將如何計算?
答:該重新分類的註冊變為"多類別"註冊。續期費是:第一類貨品或服務為港幣3000元,其後每一類別再增加港幣1500元。
問:商標註冊續期後,會否有一個新的註冊編號?
答:不會,將會保有原來的註冊編號。

基於不予使用而撤銷註冊
問:如申請按照《商標條例》﹝第559章﹞第52(2)(a)條以"不予使用"的理由提出撤銷註冊的申請,該"不予使用"的三年期限將從何時起算?
答: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第52(8)條,該三年期限可自該商標根據第47(1)條實際載入註冊紀錄冊之日或之後起計算。

形狀商標
問:如何申請立體形狀商標的註冊?
答:除表格第T2號外,還需填寫表格第T2A號,並在表格第13部分作出陳述,聲稱該形狀即為該商標,或是(如你的商標還包括其他要素,如文字或顏色)該商標的要素,並描述該商標,例如:「商標由一立體形狀及其上的文字╱圖樣組成。申請人聲稱[ ]的形狀為商標的要素」。
如單一視圖不能準確顯示標記的形狀,可提交多面視圖,並註明視圖名稱,例如"正面視圖"、"側面視圖"及"仰視圖"。

氣味商標
問:具顯著性的氣味商標是可以註冊的。其涵義如何?
答:如貨品本身因其氣味而作為賣點,或貨物本身即有氣味,如洗髮露,化妝品,茶葉,洗衣粉等,則氣味就不大可能具有顯著性而成為註冊商標。此外,除非消費者認定某貨品的氣味是其商標而非銷售噱頭,否則,沒有貨品的氣味可被界定為具顯著性的。換句話說,例如基於某次龐大的商品宣傳活動,把氣味視作該產品的商標,致使消費者單憑該氣味,便可識別那是申請人的貨品,而非其他人的貨品。
問:可否以化學公式描述氣味商標?
答:商標必須在申請時具有足夠的細節描述以便作適當審查,且商標也必須能清楚地向查閱電子註冊紀錄冊的公眾展示其申請的到底是什麼。一個無文字說明的化學公式將無法被查閱註冊紀錄冊的一般公眾人士所理解。

時限-審查及反對
問:《商標條例》﹝第559章﹞就商標審查及提出反對設定時限。什麼情況下適用?
答:在《商標條例》﹝第559章﹞生效當日或以後所提交的註冊申請,以及轉換後的申請,須依照《商標條例》﹝第559章﹞的商標審查及提出反對的時限。 在《商標條例》﹝第559章﹞生效日前所提交的註冊申請 (即《商標條例》(第43章)下的申請) 及於《商標條例》﹝第559章﹞生效日仍然待決的註冊申請,須依照《商標條例》(第43章)的審查時限辦理。《商標條例》(第43章)下的申請如在《商標條例》﹝第559章﹞生效日或以後刊登憲報,則須依照 《商標條例》(第559章)所訂下的時限,提交反對通知及反陳述 (《商標規則》第121條)。至於反對程序的其他時限,均依《商標條例》(第43章)的規定。 詳情可參閱過渡性安排-《商標條例》(第43章)與《商標條例》(第559章)下的商標申請反對事宜(只有英文)。
問:若打算提交因使用而證明商標具顯著性的證據,可否延展時限提交有關證據?
答:根據《商標規則》第13(2)條,申請人可在6個月內(例如限期為2003年12月12日)提交書面陳述,包括有關商標因使用而具顯著性的法定聲明。如需延展時間以提交法定聲明,則須在2003年12月12日或以前提出延展時限的要求。如在2003年12月12日或以前,或在已延展的3個月限期屆滿當日或以前(假設已按《商標規則》第13(3)條延展時限),申請人已提交法定聲明,註冊處審查法定聲明後,如仍認為申請未能符合註冊規定,便會根據《商標規則》第13(4)條把意見通知申請人:詳見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審查申請(目前只有英文版)。如申請人未能在2003年12月12日或以前提交法定聲明,但已在該日前提交書面陳述,註冊處會根據《商標規則》第13(4)條把意見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須於三個月內提交法定聲明以證明商標符合註冊要求,或採取其他適當的行動。任何按《商標規則》第13(6)條延展時限的要求,必須於該三個月內或已延展時限期內提出。申請人須提交全部理由,以支持其根據《商標規則》第13(3)條提出的延展時限要求。處長會按既定原則行使酌情權批核延展時限的要求:詳見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申請延展時限(目前只有英文版)。如根據《商標規則》第13(6)條提出延展時限的要求,申請人須令處長信納其中第(a)、(b)或(c)條列出的理由已經符合。
問:若接獲商標註冊處處長根據《商標規則》第13(4) 條告知的意見後,需要多於3個月時間以證明處長提出的異議無效,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商標規則》第13(6)條,處長可批准延展時限,每次為期不多於3個月,以便申請人證明申請符合註冊規定。申請人須於書面意見指明的3個月期限屆滿前,以表格T13提交延展時限的要求。請注意,提出延展時限要求的理由須為下列其中一項:
申請人需要額外時間取得某有關商標擁有人的同意書;

申請人需要額外時間取得某有關商標的轉讓;
宣布某有關商標註冊無效或撤銷註冊的法律程序仍然待決;
需要額外時間準備其申請的商標的使用證據;或
其他特殊情況(提出延展時限要求時須提供詳情)。
如需要更詳細的資料,請參閱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有關申請延展時限的部分。

馳名商標
問:可否把商標註冊為馳名商標?如不可以,在什麼情況下,商標註冊處才會承認商標為馳名商標?
答:一如其他商標,馳名商標也可藉註冊得到保護。此外,如果商標非常馳名,也可註冊為防禦商標,以避免商標被他人用於其他貨品或服務而減低商標的顯著特性。
問:如何得知某商標已註冊為馳名商標,與其他商標有別?
答:馳名商標與其他商標一樣,均受註冊保障。我們沒有另設一類“馳名商標註冊”。
問:馳名商標毋須在中國香港使用或享有聲譽。是否不會因不予使用而被刪除?
答:即使擁有人沒有在中國香港經營業務或擁有商譽,馳名商標也可得到某程度上的保護 (如擁有人有權反對就不同貨品╱服務而提出的相同或類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但透過註冊 (防禦商標除外) 而得到的保護必須有實際使用支持。
問:馳名商標有什麼其他的保護?
答:如某商標的使用對某馳名商標的顯著特性或聲譽構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損害,則有關馳名商標的反侵犯法律程序可擴大至不同的貨品或服務。即使沒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有關馳名商標在相同或相類似的貨品或服務被侵犯性的使用,並相當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則馳名商標擁有人有權發出強制令。極為馳名的商標可獲防禦商標保護。


由《商標條例》(第43章) 過渡至《商標條例》(第559章)
轉讓
問:根據《商標條例》(第 559章),聯繫商標是否必須一起轉讓?
答:自新的《商標條例》生效之日起,現有註冊標記與其他標記聯繫的附註即行終止(參見附表5第2(4)條)。因此,即使依《商標條例》(第43章)是聯繫商標,依據《商標條例》(第559章)也可獨立轉讓。
問:我打算將我的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及所需費用為多少?
答:若你想把你的商標轉讓給另一個法律實體,可提交表格T10(費用為港幣800元)作出有關的紀錄請求。有關T10表格及所需費用可於知識產權署網頁“商標申請表格及費用(第559章)”http://www.ipd.gov.hk/chi/forms_fees/trademarks_559.htm下載。請注意,商標註冊處只會作出有關的紀錄,並不會代為辦理有關轉讓文件。

將依《商標條例》(第43章)的申請轉換為《商標條例》(第559章)下的申請
問:如沒有將《商標條例》(第43章)的註冊申請轉換為《商標條例》(第559章)的申請,是否需要在政府憲報內刊登公告,並支付刊憲費用?
答: 是的。需根據公告的大小支付費用,費用約為港幣2000元左右。如轉換為《商標條例》(第559章)下的註冊申請,商標註冊處將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上以電子形式公布,申請人即無需負擔公告費用。
問:如並未將《商標條例》(第43章)的註冊申請轉換為《商標條例》(第559章)的申請,是否只能提交舊的表格TM-No. 9以便領取註冊證明書?
答:是的。應提交舊表格TM-No.9以及繳交港幣2000元以要求發出註冊證明書。但如果已轉換為《商標條例》(第559章)下的註冊申請,則毋須支付簽發註冊證明書的費用。

顯著性要求的證據
問:如已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轉換註冊申請,是否仍可提交《商標條例》(第559章)生效之前獲得的關於顯著性的證據以支持註冊申請?
答:可以。可提交在《商標條例》(第559章)生效日前因使用而獲得的顯著性證據以支持轉換後的申請。

過渡性條文
問:如在《商標條例》(第43章)下提供了兩個供送達文件的地址,一個是註冊申請時申報,另一個則是申請記錄註冊使用者時申報。可否繼續保留這兩個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答:鑒於《商標條例》(第559章)現已實施,在處理註冊申請或有關註冊商標所涉的一切法律程序方面,申請人只可保留或提供一個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問:《商標條例》(第559章)現已實施,那麼,商標註冊申請是否仍刊登在政府憲報內?
答:為方便任何有關人士提出反對,凡於《商標條例》(第559章)正式生效前提交而又未按《商標條例》(第559章)轉換的商標註冊申請,將仍繼續刊登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第6號副刊內。請參閱有關的過渡性事宜的工作流程(只有英文)。

過渡性事宜工作流程
問:處理根據《商標條例》(第43章)提出而尚未轉換的申請的過渡安排為何?
答:現以圖表闡明有關安排。(只有英文版)
問:處理註冊續期的過渡安排為何?
答:現以圖表闡明有關安排。(只有英文版)
問:處理轉讓及特許的過渡安排為何?
答:現以圖表闡明有關安排。(只有英文版)
問:處理根據舊有法律及新法律提出的反對的過渡安排為何?
答:現以圖表闡明有關安排。(只有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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