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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軍車撞死騎士

[台灣]軍車撞死騎士

編號:048
字數:389
法律解析:
一、                從事業務之人如因其業務上之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其刑責比一般人之過失致死行為要重,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所謂業務,是指反覆持續而用以營生的經濟活動,只要實際上持續某特定的營生活動,並非偶一為之,或是臨時客串,都是屬於刑法上所稱的「業務」。陳姓駕駛兵既然是以駕駛軍用卡車為其工作之人,而於駕駛時不慎撞死機車騎士,應該要成立較重的業務過失致死罪。

二、                值得注意的是,陳姓駕駛兵因為具有軍人的身分,日後要面臨的訴訟程序,與一般人民不同。因為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此為憲法所明定,而軍事審判法也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時,應適用軍事審判程序。肇事的陳姓駕駛兵為現役軍人,而其所犯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又是屬於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所以憲兵隊在完成調查後,應該移送軍事檢察署偵辦,日後也應向軍事法院起訴,與普通百姓所適用的刑事訴訟程序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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