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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台灣 刑法追訴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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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刑法追訴權時效

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依95年7月1日實施的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期限,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10年。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5年等。


因當時的相關條文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依本刑之最高度計算」,即所謂「最重本刑」,以偽造有價證券罪為例,刑責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的本刑是「10年」,追訴權時效適用舊法80條第2項「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


但在實務執行上,過去常常發生混淆的情況,因此在95年修法,把追訴權的時效期間都加上「最重本刑」;若以最新修訂的法條來看,偽造有價證券罪的追訴權時效則是30年。


(記者吳世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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