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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 “一身兒女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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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

“一身兒女債”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03.24 見報



       近年來,本澳經濟與社會文化的急遽變遷,遂形成許多轉型期的社會問題,青少年問題即是其中相當重要的一項。我們隨手翻開報章,便可以看到有關青少年問題的新聞,例如:學生毆打老師、因“眼昭昭”引發青少年發生打鬥,虐待小動物以及在校以惡作劇作弄同學,甚至縱火等。上述行為往往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或造成財產損失,這便涉及民事責任的問題。

未成年人的界定

       俗語有云:“養不教父之過”,當然教育子女是父母親應該有的責任。根據澳門法律的規定,未滿十八歲者為未成年人。因此,若未成年子女闖禍造成他人權利受損,對子女行使親權的父母親,即應負起民事賠償之責。有鑒於此,為人父母就要小心了,因為養兒育女並非只有提供衣食住行,供書教學便足夠。因為,如果父母不看管好子女,那麼隨時便要為他們的行為負責。


何謂民事責任?

       根據法律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違反旨在保護他人利益之任何法律規定者,有義務就其侵犯或違反所造成之損害向受害人作出賠償。」換句話說,只要不法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原則上,就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小新在下課回家的路上不小心踩了鄰校的志偉一腳,志偉要求小新道歉。小新仗著自己身形高大而拒絕道歉並嘲笑志偉是“矮腳虎”,志偉不忿與其爭論之後更相互扭打,奈何因身高比例的關係被小新打傷。幾經調理,志偉的傷勢正逐步康復。志偉的監護人要求小新的父母親支付近澳門幣2萬元的醫療費。現在的問題是小新為未成年人,他的父母是否應當為小新承擔醫療費呢?


因不法事實產生之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基於法律或法律行為而對自然無能力人負有管束義務之人,須就該自然無能力人對第三人所造成之損害負責;但證明其已履行管束義務,又或證明即使已履行管束義務而損害仍會發生者除外”,由此可知,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使親權如父母雙方或監護權的人如監護人來承擔民事責任。然而,父母或監護人已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民事責任。擁有財産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從其本人財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的部分,則由父母或監護人適當賠償。

       綜上所述,對未成年人行使親權的父母,是有責任彌補子女所造成以民事損害賠償的。因此,小新的父母雙方應按《民法典》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支付志偉的醫藥費,這樣才能依法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11、112、113、477、481、482、488、560、1732及1756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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