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歐陸法系

歐陸法系

歐陸法系亦稱大陸法系,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日爾曼法系,是與英美法系並列的當今世界兩大重要法系之一,覆蓋了當今世界的廣大區域,以法國、德國等國為代表國家。

名稱
稱之為「歐陸法系」或「大陸法系」是由於其發源於歐洲大陸;「羅馬法系」是強調羅馬法對其的重要影響;「民法法系」則是指這些法系的國家通常都有完整、獨立的民法典。

特點


  • 歐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通常不承認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如法國行政法就承認判例法);

  • 具有悠久的法典編纂的傳統;

  • 在法學理論上崇尚理性主義、傾向於建構抽象化的概念體系;
    在司法審判中傳統上要求法官嚴格按照法條審判,以三段論為最重要的推理模式。



歷史
歐陸法系的淵源可以追溯到羅馬法。其中,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于公元6世紀主持編纂的《國法大全》是現代歐陸法系極為重要的來源;此外,歐洲中世紀的教會法、日爾曼法和商人法也對歐陸法系的產生有一定影響。

公元12世紀(相傳為1135年),在義大利北部發現了因戰亂而佚失數百年的《國法大全》抄本,學者們在義大利的波倫亞大學(博洛尼亞大學)對《國法大全》進行考訂和註釋,形成了歐陸法系法學中最早的「註釋法學派」。由於《國法大全》的內容比當時歐洲大陸的許多法律更加先進,因此很快在歐洲大陸掀起了研究羅馬法、適用羅馬法的高潮,史稱「羅馬法復興」,與「文藝復興」、「宗教改革」並稱為「歐洲三大思想運動」(由於這三個詞的開頭字母都是R,因此又簡稱「3R運動」)。「羅馬法復興」的結果是歐洲大陸的法律基本上都以羅馬法為仿效對象,進而形成了歐陸法系的雛形。

以今天的眼光來看,《國法大全》的內容基本上屬於民法(以及民事訴訟法),因此民法至今仍然是整個歐陸法系的基礎。在歐陸法系國家,民法典是市民社會中規範私權利的基本法,而憲法典則是政治國家中規範公權力的基本法,兩者的重要性是相當的。相對而言,英美法系中也有規範市民社會中私權利的法律,但多以單行法、特別法的形式出現,通常不存在體系化的民法典。

影響
有觀點認為,由於歐陸法系具有集中化、以立法權為中心的特點,因此有學者將歐陸法系與專制王權相聯繫;而將分散化、以司法權為中心的英美法系與共和制相聯繫。從歷史上看,歐陸法系的國家確實多為專制王權治下,但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有值得商榷之處,且不能為歐陸法系的學者所接受。

由於歐陸法系在形式上具有體系化、概念化的特點,便於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為後進國家仿效的對象。例如明治維新後的日本和清末、民國時期的中國都主動學習歐陸法系國家(主要是德國)的法律制度。

歐陸法系在當今世界有著重要的影響;並且在全球化的趨勢中,與英美法系不時地發生交流和融合。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