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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自首

何謂自首

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者得以減輕其刑,但在法律上,所謂的「自首」必須是在犯罪行為尚未被發覺之前,向司法機關坦承犯罪者,才能算是自首。


以吳女竊取香油錢一事來看,廟方已報案,警方也掌握吳女涉案證據,只是尚未將她逮捕歸案。因此,其犯罪行為已被發現,加上竊盜罪是公訴罪,就算她親自向神明懺悔,廟方也不能撤回告訴,警方還是要依竊盜罪嫌將她送辦。


但在刑法第57條1項中也規定,法官在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若是考量其在犯罪後之態度良好,還是可以酌減科刑。在此情況下,因吳女已與廟方達成和解,法官可以視此情況在量刑時,就其裁量範圍加以考慮適度減輕其刑。


雖竊盜罪屬於公訴罪,只要一提告即無法撤回,但在刑法324條卻規定,五親等以內的血親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若有構成竊盜罪嫌者,是為告訴乃論。因此在父母、子女及兄弟姊妹間,若是發生竊盜行為而報警處理,之後還是可以撤回告訴。 (記者林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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