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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中)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4.12.13見報
繼上週介紹了“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基本概念、初級法院法庭的革新、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管轄權,以及受理案件的範圍等,為了讓大家對輕微案件訴訟程序有進一步的認識,本文再繼續為讀者淺析當中的內容。
訴訟表格類別及必備內容
按照新的 “輕微案件訴訟程序”,初級法院的辦事處將提供專用的表格予市民填寫,市民填寫時可以使用中文或葡文。表格共有以下六種:
1) 輕微民事案件起訴狀表格;
2) 輕微民事案件答辯表格;
3) 輕微民事案件對反訴之答覆表格;
4) 輕微民事案件執行請求表格;
5) 輕微民事案件被執行人之異議表格;
6) 輕微民事案件附隨事項表格。
以上各類型的表格都應寫上當事人(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資料及居所、工作地點(如屬可能)、事實說明、請求內容、案件利益值,以及所提出的證據等,以便法院傳喚被告及核實被告的身份。如果被告是一間公司,原告應提供被告公司的住所,有關公司的資料,可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查詢。
法庭預付金
根據《法院訴訟費用制度》(法令第63/99/M號),就民事性質的訴訟程序,須繳付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包括司法費及各項負擔。就訴訟、上訴及附隨事項,如有可能科處司法費,則須繳付預付金。預付金分為最初預付金、審判預付金以及開支預付金。最初預付金須於訴訟程序開始時繳付;審判預付金則須於訴訟作出裁判前支付,而開支預付金就是用以支付各類負擔、偶然參與訴訟的人的報酬、給予證人的補償等費用。
為了讓市民更樂意尋求法律途徑,透過輕微民事案件法庭解決小額的爭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法例特別免除了預付金的繳付,藉以簡化訴訟的程序及時間,當事人可待法官完成審理案件及作出判決後,再行一併繳交相關的訴訟費用。
提交起訴狀
輕微民事案件的提出,首先是原告須向初級法院呈交起訴狀,原告可以選擇自行繕立起訴狀,或填寫法院提供的專用起訴表格,又或選擇委託律師代理。另外,在民事案件中,舉證的責任是在原告人身上的,當然法官亦不限於只審理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同時,他也可以命令調查其他有助於裁決的證據。
上訴
針對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判決是不可以提起平常上訴的,這是由於輕微民事案件的利益值低於第一審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澳門幣五萬元)所致。因此,經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審理的案件在第一審結束後便告終結。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事訴訟法典》第1286, 1288-1290條,《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第7條,以及《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 2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