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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簡介輕微民事案件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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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簡介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4.12.31見報

        為了回應社會對於設立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俗稱:“小額錢債法庭”)的訴求,特區透過第9/2004號法律,修改了《司法組織綱要法》及《民事訴訟法典》,為本澳初級法院設立包括“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等專門法庭創設了條件。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設於現時的澳門殷皇子馬路47-53號幸運神商業大廈4樓的初級法院內,隨覑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設立,相信可以促使市民爭取以法律途徑解決小額錢債的糾紛,市民的權益將獲得一個更便捷及更有效的訴訟程序的保護,以維護社會公義。一連三週本欄將就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及輕微案件訴訟程序作一介紹。



一、初級法院的法庭在哪幾方面進行了革新?

        初級法院除設立了“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外,由於近年勞動訴訟、離婚訴訟、子女扶養權的訴訟、對調查母親身份及父親身份的訴訟大幅增加,所以初級法院還將設立“勞動法庭”及“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等專門法庭。

        為了使初級法院的法官更趨專職化,根據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的規定,將初級法院所接收的案件分流審理是這次司法改革的重點。重組後的初級法院共設有九個法庭,包括三個民事法庭、三個刑事法庭、兩個刑事起訴法庭及一個輕微民事案件法庭。

透過專門法庭的設立,法官將更具條件集中鑽研其專屬管轄權所涉及的特定法規和法律問題,累積更多相關的審判經驗。根據第34/2004號行政命令的規定,初級法院的九個法庭將於2005年1月4日起啟動運作。


二、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對那些案件有管轄權?

        按照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典》,其在第五卷中加入了第十六編“輕微案件訴訟程序”。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管轄權範圍,是審判根據輕微案件特別訴訟程序的步驟進行的訴訟,包括審判該等訴訟的所有附隨事項及問題,但不影響獲法律賦予的其他管轄權。
三、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所受理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在參考各地法制對“小額錢債法庭”所設定的最普遍模式後,法例規定新的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僅受理利益值不高於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現時為澳門幣五萬元)的案件,此外,有關訴訟還必須符合以下任一目的:

1)   判處給付一定金額以履行金錢債務;

2)   行使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上述案件將適用“輕微案件訴訟程序”,該訴訟程序是一種特別訴訟形式,只適用於利益值為五萬元以下,為提請履行金錢債務或因維護消費者的權利而引致的給付之訴,例如包括現金借貸糾紛,欠繳管理費、維修費、服務費等。如案件利益值高於五萬元時,則不可適用輕微案件訴訟程序,除非原告人永久放棄超額的部分不予請求。有關案件的利益值應以引致原告提出訴訟的事件所涉及的總金額為準,原告人不可以任意將有關的案件的總利益值分拆成若干部分,以圖達到適用“輕微案件訴訟程序”的目的。例如在追收貨款的糾紛中,將一份以訂購總價值十萬元的合同,分拆成兩個各五萬元案件利益值的訴訟。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司法組織綱要法》第27, 29-A條,《民事訴訟法典》第1285條,《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第6條,以及第34/2004號行政命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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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

簡介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中)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4.12.13見報

        繼上週介紹了“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基本概念、初級法院法庭的革新、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管轄權,以及受理案件的範圍等,為了讓大家對輕微案件訴訟程序有進一步的認識,本文再繼續為讀者淺析當中的內容。



訴訟表格類別及必備內容

       按照新的 “輕微案件訴訟程序”,初級法院的辦事處將提供專用的表格予市民填寫,市民填寫時可以使用中文或葡文。表格共有以下六種:

1) 輕微民事案件起訴狀表格;

2) 輕微民事案件答辯表格;

3) 輕微民事案件對反訴之答覆表格;

4) 輕微民事案件執行請求表格;

5) 輕微民事案件被執行人之異議表格;

6) 輕微民事案件附隨事項表格。

        以上各類型的表格都應寫上當事人(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資料及居所、工作地點(如屬可能)、事實說明、請求內容、案件利益值,以及所提出的證據等,以便法院傳喚被告及核實被告的身份。如果被告是一間公司,原告應提供被告公司的住所,有關公司的資料,可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查詢。



法庭預付金

        根據《法院訴訟費用制度》(法令第63/99/M號),就民事性質的訴訟程序,須繳付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包括司法費及各項負擔。就訴訟、上訴及附隨事項,如有可能科處司法費,則須繳付預付金。預付金分為最初預付金、審判預付金以及開支預付金。最初預付金須於訴訟程序開始時繳付;審判預付金則須於訴訟作出裁判前支付,而開支預付金就是用以支付各類負擔、偶然參與訴訟的人的報酬、給予證人的補償等費用。

        為了讓市民更樂意尋求法律途徑,透過輕微民事案件法庭解決小額的爭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法例特別免除了預付金的繳付,藉以簡化訴訟的程序及時間,當事人可待法官完成審理案件及作出判決後,再行一併繳交相關的訴訟費用。



提交起訴狀

        輕微民事案件的提出,首先是原告須向初級法院呈交起訴狀,原告可以選擇自行繕立起訴狀,或填寫法院提供的專用起訴表格,又或選擇委託律師代理。另外,在民事案件中,舉證的責任是在原告人身上的,當然法官亦不限於只審理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同時,他也可以命令調查其他有助於裁決的證據。


上訴

        針對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判決是不可以提起平常上訴的,這是由於輕微民事案件的利益值低於第一審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澳門幣五萬元)所致。因此,經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審理的案件在第一審結束後便告終結。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事訴訟法典》第1286, 1288-1290條,《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第7條,以及《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 2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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