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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未成年人與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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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未成年人與民事責任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7.10.05.見報

        相信大家都知道,年滿十六歲的人犯罪原則上要負上刑事責任,即使十六歲尚未成年(在澳門,年滿十八歲為成年人),亦會被處以徒刑或科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以及留有“案底”。但是,當犯罪者受到處罰後,受害人的損失(例如財物)又由誰來負責?另外,有些人可能並非因作出犯罪行為而導致他人有所損失,例如不小心打破人家的玻璃窗等,有關人士又要負上甚麼責任?本欄在今週會作有關介紹。



一、甲在商店內購物時不小心打破店內的水晶飾物,他會面對甚麼後果?

        根據《民法典》規定,某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原則上便要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亦即向受害人作出損害賠償。在題述的情況下,雖然甲只是不小心打破店舖內的物件,但是,他亦要向店舖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至於民事賠償的方式,原則上以恢復原狀為主,金錢賠償作補充。例如某人踢足球不小心打破了人家的窗戶,他就要找人修補,以恢復原狀。但是,若物件不能恢復原狀,又或像甲打破水晶飾物的情況,即使作出修補也可能會影響到該物件的原有價值時,便要以金錢作為抵償。



二、如果甲是故意打破店舖內的水晶飾物,後果又會怎樣?

        如果甲故意打破店舖內的水晶飾物,便會觸犯《刑法典》中的“毁損罪”(該罪取決於侵害人故意作出毁損他人物件的行為)的規定,並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然而,法律又規定,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失時,亦可以在刑事訴訟中同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讓侵害人除受到刑罰制裁外,同時亦要對受害人作出相應的彌補。因此,在題述的情況下,甲除了要負上刑事責任外,店舖也可以同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要求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若甲為未成年人,是否也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典》規定,推定未滿七歲的人無須對自己造成的損害負上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倘若甲年滿七歲因故意或過失對他人造成損害,即使為未成年人,原則上亦須對受害人的損害負責,並作出賠償。

        可能有人會問,未成年人哪裡有財產來支付賠償?其實,未成年人可以擁有屬於自己的財產,例如,小孩子在新年期間收到的利是錢,又或不少學生在暑假做暑期工所賺取的零用錢等便是。只不過,未成年人的財產原則上由父母代為管理及運用而已(注意:該管理須符合子女本身利益,例如用於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不能將它胡亂花費)。

        此外,法律又規定,父母對子女行使親權,而且有責任管束他們,因此,就子女對他人所造成的損害,父母都應負上相應的賠償責任(即使子女未滿七歲亦然)。當然,如能證明父母已對子女履行管束義務,又或證明即使已履行管束義務但損害仍發生時則除外。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477、481、484及560條,《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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