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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婚姻‧價值與原則

【轉貼】 婚姻‧價值與原則

時至今日社會大眾對同性戀者的接受程度愈來愈高。另外,贊成同性婚姻和同性戀者應可領養兒童的人數亦有上升趨勢。這是社會開明的徵兆?還是大眾對婚姻、家庭和兒童權利等觀念和理解改變了?就此,本期燭光網絡訪問了三位專家,希望深入淺出地探討婚姻、家庭和領養兒童這三項議題。

「婚姻 - 心靈結合‧生育開放」


「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婚姻建基於人的本性,滿足人性的渴望,關愛另一個人和被愛;從自然的角度出發,婚姻與人的身體是有關係的,與異性結合,生兒育女。所有的時代和不同的文化或許都有些差異,但大都有一個共識,就是肯定異性婚姻的社會價值,因為它能促進共同利益(Common Good),對社會有正面貢獻 - 健康的(異性)婚姻能促進社會的穩定性,父母相愛的健康家庭是孩子成長最理想的環境,而異性婚姻亦讓兒童透過父母兩性的角色典範(role model)來發展性心理(psychosexual development) ,而為了維持這利益的穩定性,社會承認異性婚姻為一種社會制度(Social Institution)。」

何文康認為支持同性婚姻人數上升反映出社會對婚姻的理解正處於改變,「把婚姻理解為契約(contract)而非盟約(covenant)」,兩者分別在於前者主要用於商業活動,而後者則是一種不可中斷的約誓,帶有團結性和永恆性,傳統的婚姻和家庭都是應該建基於這種盟約關係,但今天不少男女只要一不高興便選擇離婚,顯示那種團結和永恆性已不再被尊重。另一方面亦反映出個人主義、不可知論、不信任論的迅速普及和在多元主義的旗幟下,人(特別是年輕人)不相信有客觀真理或普遍真理存在。自由原來的目的是讓人有選擇善惡的權利,但現在是自由本身成為主角,人人都希望取得絕對的自由,同時自己定下主觀的真理,認為身體、家庭、婚姻的原則亦是自己可以劃下,無須劃一的真理。



「家庭 - 並非紙上談兵般簡單」


「支持同性婚姻及同性戀者領養兒童大有可能是出於平權理念、基於人道和同情、體諒、在保障人權自由的前提下希望給予兩性多些選擇空間,支持同性婚姻的亦以年青人為主,他們對人生多未積累太多實際經驗,社會時下趨向遲婚亦是另一因素,社會不斷散播自由放任、趕上潮流、有利消費的訊息可能又是另一因素。另一方面持反對立場的人則以已婚和較年長人士居多,因為他們明白婚姻是甚麼的一回事,理解到婚姻關係需要兩位成年人長期學習放下個人喜好、相互協調和遷就,這關係不止於浪漫和激情而是對二人的意志和性格上之挑戰。已婚人士明白理念與現實的分隔,加上他們人生閱歷較多,甚至有離婚經驗,所以對同性婚姻和領養兒童等事項上較有所保留。」

在美國有研究指出最能讓青少年感到安全和保護的家庭是由一位父親和一位母親經過婚姻制度認可下結合和組成的家庭,也是這樣的家庭才能保障下一代能完整及幸福地成長。另一方面,撇開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對傳統家庭制度的衝擊不談,雖然社會現時對同性戀的接納不斷提高,同性戀者仍要面對多方面的挑戰,如社會的看法、性生活、生育子女問題、社交生活等,而這些都不一定是來自歧視行為,所以同性婚姻或領養兒童的合理性和應不應該是十分值得三思。

「文章或頭腦知識與實質生活經驗是兩回事... 其實年齡較大的人不是不認同平權的理念,但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考慮人的權益時不止考慮『夫婦』的利益,亦會考慮到被領養的兒童的權益。家庭的結構絕對會影響夫婦關係和子女成長過程,家庭的環境必須是具穩定性和有歸屬感,讓生活在當中的人在心理上感到安全,這是不簡單的和不止於平權的理念。」

現在家庭其中一個問題是人對婚姻的理解扭曲了及對人性誤解 - 認為換了性別亦不會太大分別,因為反正異性戀婚姻亦不代表一定幸福,還有人的貪婪和自我中心 - 希望改變對方但又不願意互相支持。所以社會需要的是再次提高和豐富婚姻的內涵,學習和培育夫婦之間的關係,讓普遍家庭的質素提昇,這才是當務之急。



領養 - 核心是兒童,非領養者」

「領養兒童的主要目的是要為父母雙亡,被父母遺棄以及非婚生而其父母未能撫養的兒童找尋合適及永久的健康家庭,讓他們的身心靈可獲得全面、平衡和健康的全人發展。在整個領養的安排中,兒童的利益和福祉永遠是最重要的考慮。」

由於領養兒童是一項長時間(亦可說是一生)的委身,並非像領養寵物,社會福利署會作出一系列嚴謹的評核來決定前來領樣的人士是否兒童的合適父母,例如年齡(最低要求是二十五歲)、成熟程度、身體健康、有合理的學歷、穩定的經濟來源、婚姻是否穩定、沒有犯罪記錄等。另外亦會建議領養人士再深思熟慮一些問題,例如自己的婚姻狀況是否安穩,從而能夠提供愛與穩定並存的家予兒童;又或者夫婦二人是否完全同意成為領養家長,會否另一位並未完全贊成,諸如此類。

有關同性戀與領養兒童,雷張慎佳女士有如下分析:
(一) 同性戀家庭難以成為主流及他們到現在還須面對從社會、家人、學校、甚至乎自己的額外壓力;
(二) 同性家庭難免會對被領養的兒童形成「雙重挑戰」,被領養的孩童本身的孤兒身份其實已會構成一定的壓力(如在學校有可能被其他同學嘲笑)和社會對同性戀的眼光所帶來的壓力;和
(三) 兒童其中一種學習模式是透過觀察來成長,但同性戀家庭的兩位家長性別一樣,會否增加兒童日後成為同性戀者的可能性是未知之數,亦令孩童缺乏從異性父母身上學習兩性角色的機會。

對支持同性戀者應有權利領養兒童的人數上升趨勢,其中最大的原因「可能是支持者不理解領養兒童的真正意義和原則,不知道領養服務是以被領養的兒童為中心而非申請者。」其實現時的領養制度並非剝奪同性戀者的領養權,亦「不可算是出於甚麼道德標準考慮,而是很實際地以兒童的利益為大前提而作出評估來決定申請者是否合適,其實難被批核領養的還大有人在」,如身體健康欠佳者、二十五歲以下或太年長人士、低收入或經濟來源不穩定人士等,而同性戀者組成的家庭實在是有一些可預見的不明朗因素(如孩童有很高的可能性面對「雙重挑戰」等)令申請人在評核過程中「減分」,這不可說是一種歧視。「同時香港社會並未去到一些極端的情況如戰亂、天災或大飢荒,兒童若不被領養便命不久已」;相反,未被領養的兒童雖仍「滯留」在孤兒院裡,但不可以「早些離去」為理由而改變或放鬆評核的嚴謹程度,將孩子送到不算理想的成長環境,只有誤其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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