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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延遲 加計利息

理賠延遲 加計利息

小唐(化名)位於台中縣的房子跟保險公司投保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但去年不小心發生火災,小唐太太也喪生火場,小唐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委託公證公司鑑定並確認賠償金額,小唐也簽了賠款接受書,但保險公司一直未給付理賠金,還跟小唐表示,火災事故的發生仍待警察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才能判斷是否符合給付範圍。
保險公司認為,據公證公司的報告,據現場小唐女兒告稱,當時住家內只有小唐太太,警方初步認為小唐太太可能因重病纏身才開瓦斯結束生命,不料引發火災。
這次事故是否為小唐太太自殺所致,須先釐清,因此保險公司主張,保險公司尚未收到警察機關相關資料前,不能判斷這次火災的發生原因是否符合保單條款的給付範圍,暫時無法理賠。
但小唐認為,當時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經公證公司鑑定並確認理賠金額後,在去年8月簽立賠款同意書,依保單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應在去年8月23日給付保險金,但到現在都未給付。
小唐主張,保險公司應依約立即給付保險金及從去年8月23 日到給付日止的遲延利息。對保險公司的作法,小唐非常不服氣,並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認為,住宅火險及地震險保單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保險標的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小唐投保的住宅火險及地震險,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是小唐,而不是小唐的太太,保險公司如要將小唐太太擴張解釋為被保險人,也僅能主張因小唐太太厭世行為(故意行為)導致火災,造成的保險標的物損害,所有權屬於小唐太太的動產部分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且保險公司所提的公證報告內容,只能做為理賠參考依據,而非唯一判斷標準。
從這個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如果申請理賠的文件已齊備,保險公司卻以不確定理由拖延給付,保戶可以跟保險公司要求加計遲延利息。
【2009/02/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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