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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務糾紛

租務糾紛

李先生,

你好!
本人現租住的單位係一年生, 一年死約, 死約已過, 於每月中旬起租;
因已覓得另一住處, 預計1月底搬離現時居所;
向現時所住單位的業主商討租金及按金事宜時, 佢拒絕只收到一月底的租金, 及堅持要我交至2月中的租金;
但根據所簽租約, 根本沒有限制在此情況下一定要交完整的一個月租金, 只需壹個月前通知,
請問
1) 壹個月是否等如30日, 還是根據當月日數 (如:1, 3, 5, 7, 8, 10, 12有31日)計算?
2) 將會發出書面通知給業主, 除業主/住客人名, 現租住地址, 通知日期及預計搬走日期外, 還需包括甚麼內容?
3) 要業主書面書面回覆確認及簽署收到以上通知是否有法律效力?
4) 如業主堅持佢的做法, 而我就只於1月中交1月中至1月底的租金比佢, 法律是否容許租金按比例計算?  是的話, 機準是否以當月日數計算 (即以租金除去當月日數.再乘所租住日數)?
5) 同時, 於搬走(壹個月)後交還鎖匙, 還原間屋(保持屋內的原狀及會拍下照片以作證明), 是否已可追討2個月按金?
6) 如屋主核實此屋冇問題, 佢需於多少天內必須交還2個月按金才算沒有抵觸法律?
7) 如佢抵觸法律, 而我同佢未能逹成任何協議, 是否入稟小額錢署比較適當 (2個月按金係HK$15,000以下), 有何手續?

請盡快回覆,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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