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擾 interference
滋擾,又叫妨擾。在法理上,滋擾可分為私人性滋擾(private nuisance)和公眾性滋擾(public nuisance)。前者涉及的人數少,不涉及公眾利益,而後者則受害人眾多,並妨礙了公眾利益。在行為上,兩者同屬滋擾,但在法律後果上,前者是民事糾紛,而後者則是刑事罪行:受害人不單只可以民事起訴製造滋擾者,還可以向環保署投訴,如果證據足夠,環保署便會檢控製造滋者。
私人性滋擾主要涉及土地權益,包括在土地上包括在土地上享受健康、舒適、方便的權益。私人性滋擾可以是聲音、氣味、灰塵、無線電干擾…等。
公眾性滋擾,是指侵權行為已經影響了公眾人士的生命、健康、安全、舒適、方便及使用公共設施的權利。常見的公眾性滋擾例子,有製造躁音和空氣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