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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人地有冇罪

偷拍人地有冇罪

法律灰色地帶,無法例明文話偷拍係刑事罪行,案例亦只有人因偷拍裙底而被入罪。據我所知,好似無咩人試過影腳而入罪

偷拍裙底通常被控"遊蕩",近年則興告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
(3)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公安條例第17條B: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問題係,影腳似乎在道德上比影裙底較易為社會接受,因為著得短裙/褲預左對腳俾人睇到,唔似得影裙底,除非條友茂底或申部手機入裙底先睇到。但係,齋睇同影,社會會覺得係唔同層次

如果用遊蕩黎告,必須要影腳者在該處沒有合理原因地陪迴,否則比較難入罪

如果用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黎告,似乎入罪難度更大,因為影腳比較難稱為擾亂秩序行為....影裙底大眾嘩然,但係如果一個人正正常常企係到影,你根本就唔知佢影腳定其他野,話佢擾亂秩序好似有d夾硬黎

所以,個人認為,可控告遊蕩,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則未必
這只是個人分析,沒有案例支持

注意:
偷拍唔可以告非禮 (indecent assault),因為法律上的非禮和孔子的「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不同,法律上要求 1)身體接觸或 2) 令對方以為會有身體接觸  (creation of apprehension of bodily contact)。偷拍唔會有身體接觸或 令對方以為會有身體接觸 ,所以唔構成非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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