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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希不知刪除照片可還原

陳冠希不知刪除照片可還原

(明報)2月24日 星期二 14:35

藝人淫照事件的關鍵人物陳冠希    在加拿大    作供,透露照片有些相中女性自拍的,又說不知刪除了照片可還原。

陳冠希在當地時間周一早上,在溫哥華    最高法院作供,他在法庭上說,所有在互聯網上流傳的相片,40張是相片中的女子自行拍攝,其餘的全部是他拍的,這些相片是在「沒有強迫、經過兩個成年人同意」的情況下拍攝的,是非常私人的,除了他和那些女子們,沒有給第3者看過,也完全無意給其他人看,相中的女主角們只看過自己的相片,沒有看過他女子的相片。

在昨天的聆訊中,陳冠希曾數度向法官和律師表示,為了不讓相片中的女子們再度受到傷害,他不會回答任何有關她們的問題,更不會說出他和她們的親密關係,不過,在被告律師的質問下,法官要求陳冠希一定要作出回答,因此他首度親口證實4名相片中的女子,依照律師和陳冠希在法庭內問答的順序,分別是 Cecilia Pak-Chi Cheung(與張柏芝    英文名相同)、Gillian Yan-Tung Chung(與鍾欣桐    英文名相同)、Bo Bo Man-Wun Chan(與陳文媛    英文名相同)、Rachel Sze-Wing Ngan(與顏思穎英文名相同)。

聆訊全程以英語進行,陳冠希分別接受就香港裁判處檢控官謝家樹及案中被告史可雋的律師黎建華提問。整個作供依加國法庭程序進行。

在答問過程中他多次強調,這些相片和影片都是他的私人物件,「我是一個注重私隱的人,我需要私隱,也享受私隱,會花很大工夫來保護自己的私隱.....」除了相片中的女子們之外,他無意、也沒有給其他人看。

他又說,從2003年至2006年中之間,一共在中環    的一間電腦公司買了4部電腦,每次送電腦去維修,都小心翼翼,自己或助手在店內監看維修過程,只有一次將電腦留在店內過夜。他的電腦只有他在使用,而且有密碼保護,2006年12月搬家之前打包時,發現其中一部手提電腦不見了,他承認,該電腦中曾經儲存事件中的相片。他又說,在將手提電腦送修之前,曾經將所有的親密相片消除,以為很安全,「但我當時不知道還可以將已被消除的資料重新找出來。」

據陳冠希表示,他在去年初看到互聯網上的相片時,非常震驚,接著又發現互聯網相片的檔案名稱與在他電腦裏的檔名相同,肯定這批相片遭人偷竊。

陳冠希還說,除了他的電腦和硬碟,他從來沒有將相片和影片轉載到手機或其他行動電子產品。

陳冠希在聆訊時,間中會轉頭望向旁聽席他母親坐的位置,聆訊中途,他表示口渴,需要喝水。

聆訊明天還會繼續,有關的聆訊可能要進行3至5天。(即時新聞)


唔經唔覺, 咁又過左一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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