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或審裁處
| 須向下述人員提出申請
|
| |
終審法院 | 終審法院單一名法官 |
| |
上訴法庭
| 上訴法庭副庭長;副庭長未能處理時,則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提出。
|
| |
原訟法庭 | 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法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法官處理,便應向負責排期的法官提出。若兩者皆未能處理,則應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提出。 |
| |
區域法院 | 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法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法官處理,便應向負責排期的法官提出。若兩者皆未能處理,則應向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提出。
|
| |
土地審裁處
| 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法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法官處理,便應向土地審裁處庭長提出。若兩者皆不能處理,則應向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提出。 |
| |
裁判法院 | 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裁判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裁判官處理,便應向主任裁判官提出。若兩者皆未能處理,則應向總裁判官提出。 |
| |
死因裁判法庭 | 負責有關研訊的死因裁判官;該裁判官未能處理時,則向總裁判官提出。
|
| |
勞資審裁處
| 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審裁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審裁官處理,便應向主任審裁官提出。若兩者皆未能處理,則應向總裁判官提出。 |
| |
小額錢債審裁處 | 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審裁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審裁官處理,便應向主任審裁官提出。若兩者皆未能處理,則應向總裁判官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