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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庭

科技法庭

何人可以使用科技法庭2. 在合適的情況下,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裁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等法庭的民事或刑事訴訟的任何一方或多方,均可就各項法律程序或某部分法律程序申請使用科技法庭,但須視乎有關法庭或審裁處發出的指示而定。
3. 科技法庭亦可用以進行外地的法律程序及仲裁,有關的申請須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提出。司法機構會因應科技法庭的需求情況作出考慮,而在本法院體系之內的案件一定會獲得優先處理。
何時應使用科技法庭
4. 任何法律程序或任何部分的法律程序是否應在科技法庭進行,屬於案件管理的問題,須由有關法庭或審裁處酌情決定。
5. 法庭或審裁處在作出決定時,會考慮訴訟各方的意見、科技法庭可供使用的情況、有關的法律程序或其有關部分所涉及的事宜及其他具關鍵性的情況,尤其需要考慮的是,如果按建議使用科技法庭,會否:
  (a)   使有關的法律程序更公平和更有效率地得以處理;
  (b) 節省訟費;以及/或
  (c) 嚴重拖延處理有關的法律程序。
申請使用科技法庭
6. 訴訟一方或各方在申請使用科技法庭之前,應:
  (a)   登入司法機構的網站(http://www.judiciary.gov.hk),  或可按以下網址以取得所有最新的有關資料: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tech_crt.htm
    (b) 向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致電2825 4610與法庭事務經理聯絡)初步查詢,查看在打算進行聆訊的日期或在該日期的前後期間,科技法庭是否有空檔;以及
  (c) 向涉及有關聆訊的其他各方進行諮詢。
7. 如要使用科技法庭,應向有關法院或審裁處提出申請,詳情如下:-
                                                                         
法院或審裁處
須向下述人員提出申請
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單一名法官
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副庭長;副庭長未能處理時,則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提出。
原訟法庭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法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法官處理,便應向負責排期的法官提出。若兩者皆未能處理,則應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提出。
區域法院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法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法官處理,便應向負責排期的法官提出。若兩者皆未能處理,則應向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提出。
土地審裁處
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法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法官處理,便應向土地審裁處庭長提出。若兩者皆不能處理,則應向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提出。
裁判法院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裁判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裁判官處理,便應向主任裁判官提出。若兩者皆未能處理,則應向總裁判官提出。
死因裁判法庭負責有關研訊的死因裁判官;該裁判官未能處理時,則向總裁判官提出。
勞資審裁處
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審裁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審裁官處理,便應向主任審裁官提出。若兩者皆未能處理,則應向總裁判官提出。
小額錢債審裁處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審裁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審裁官處理,便應向主任審裁官提出。若兩者皆未能處理,則應向總裁判官提出。
 
8. 要使用科技法庭進行聆訊,必須在可行的情況下盡早提出申請,因為:
  (a)   如果有人反對該項申請,便可能需要安排一次聆訊,以便法庭就反對事宜加以考慮;以及
  (b) 如果申請成功,便需要在技術上和其他各方面,做好一切必要和適當的安排,以確保聆訊能順利進行。
9. 申請人提交使用科技法庭的申請時,必須能夠:
  (a)   具體說明在法律程序中有甚麼特別之處,或因甚麼爭論點或證據而需要使用科技法庭;
  (b)   具體說明需要使用科技法庭的甚麼設施和設備;以及
  (c) 說明估計需要的法庭時間。
在法庭或審裁處的指示下使用科技法庭
10.當法庭或審裁處(不包括終審法院和上訴法庭)發出指示,指有關的案件需要使用科技法庭,而該案還未獲安排法官處理的時候,在可行的情況下,有關的法庭或審裁處應發出命令,將該案編排給一位指名的法官或司法人員處理(不一定是作出有關指示的法官或司法人員)。在一般情況下,該案的審訊程序便會編定由該名法官或司法人員主理,而在候審期間,任何非正審的申請,包括有關使用科技法庭方面的申請,都應該向該名法官或司法人員提出。
11. 若終審法院的單一位法官或上訴法庭副庭長作出指示,要使用科技法庭進行終審法院或上訴法庭的法律程序,則任何關於使用科技法庭的進一步申請,在可行的情況下,都應該向作出上述指示的終審法院法官或上訴法庭副庭長提出。
12. 科技法庭日常的管理工作由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負責,其工作包括:
  (a)   負責科技法庭的統籌工作;若有任何法院或審裁處作出使用科技法庭的指示,便與該法院或審裁處的排期主任作出協調,為科技法庭的使用作出安排;以及
  (b)   負責保養科技法庭內的設施和設備,並提供有關的技術支援。
13. 法庭或審裁處在作出使用科技法庭的指示的同時,還應向獲得該項命令得以執行的一方作出指引如下:
  (a)   在指明的期間內,向高等法院書記主任申請把案件排期在科技法庭進行聆訊;高等法院書記主任會與作出上述指示的法院或審裁處的排期主任共同商議,訂定聆訊日期;
  (b)   根據情況需要,與科技法庭的技術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保持聯絡,確保案件各方或其僱用的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設備和物品,都能夠與科技法庭的設備兼容及有效地互相配合使用;
  (c)   在審訊前於指定時間,向有關法庭或審裁處滙報各方是否已準備就緒,可以在科技法庭進行有關的聆訊。
14.若有多項法律程序的當事人同時要求使用科技法庭,高等法院書記主任會把有關申請提交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處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經酌情考慮後,或會要求有關各方作出書面或口述陳詞,以說明他們需要使用科技法庭的情況。為解決此等問題,法庭會作出靈活安排,務求能夠盡量讓更多人使用科技法庭,盡量提高該庭的使用效益。舉例來說,當科技法庭內有長案進行時,高等法院書記主任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在適當情況下,暫時終止該長案的進行,而安排先讓另一項需時較短的法律程序在該庭進行。
進行聆訊
15.有關的法庭或審裁處通常會就聆訊事宜給予其認為需要的指示。訴訟人一般有責任作出所有必要或附帶的安排,以確保科技法庭在使用時能順利及有效率地運作。例如,某方如需要利用視像會議連結來訊問證人,就有責任先向該名證人提供與訊問有關的文件及證物,然後確保該名證人準時在遠方接受訊問,並且在有需要時為證人提供傳譯服務等等。
使用科技法庭的費用
16. 科技法庭有些設備需要配合外間商業機構(例如提供視像會議服務的電訊服務商或提供即時法庭速記及謄寫服務的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及/或器材才可使用。各方如需要使用這些服務及/或器材,便要負責直接與有關的商業機構安排簽訂適當的合約,並與之直接安排繳費事宜。
17.
現時適用於使用法庭的收費安排將適用於使用科技法庭的收費安排。在這方面,司法機構以外的團體若想申請使用科技法庭,須向法庭顯示其所建議舉行的事宜,不能在科技法庭以外的場所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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