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誤解:
近期社會對政府建議的《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有熱烈討論,然而坊間對反對修訂一方存有大量誤解,我們特此澄清,希望對我們有先入為主印象的人聆聽我們真正的立場。
n 我們從來沒有反對為面對暴力的同性同居者提供民事補救方法,只是認為要小心處理以甚麼條文和名義去提供保障。說我們反對保護同性戀者、見死不救和冷血等說法都是不實的。
n 我們關心任何受到暴力對待之人士。我們認為固然要關心同性同居者,也應關心同住長者等弱勢群體,他們不也面對居所的暴力問題嗎?政府應以民事補救措施(如強制令或保護令)盡量為所有人身安全受威脅的人士提供額外保護,這是我們持守的原則,有甚麼不對呢?
n 我們關注近年家庭暴力問題日趨嚴重,因此我們支持政府修訂《家庭暴力條例》,對一些受虐配偶(前配偶)、兒童及親屬等提供更適切的援助。我們從來沒有建議(如條例改名之後)把任何現有法例的保障取消。
n 我們認為《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不應只關注應否加進同性同居者,也應盡快加進一些團體的建議,如成立家暴法庭、贍養費局及強制施虐者接受輔導等。我們不希望政府以社會有爭論為由拖慢有關修訂。
我們的理念:
n 名正才能言順,必須以適合的法例保障相關之人士,任何修訂不應與其他法例中有關婚姻及家庭之觀念有抵觸和不協調,亦不應因字眼含糊而埋下可能導致司法覆核之伏線。
n 支持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伴侶或任何同性關係之立場。家庭是指一群有親屬關係且住在一起的人,而這些親屬關係的基礎就是一夫一妻婚姻和因婚姻關係而來的生育或收養,將同性伴侶加入家庭暴力條例很可能涉及婚姻/家庭觀念的改變。任何涉及重大倫理價值改變之法例修訂,應由全民參與討論而非由法庭處理。政府及立法會在考慮時應主動了解社會各界,特別是沉默大多數的心聲。
n 維護家庭與重視人權往往被對立起來,但這是錯誤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毫不含糊地宣告:「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這不單肯定家庭的首要地位,更清楚指出政府有責任去保護家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19條亦有大致相同的內容,因此,維護家庭也是香港政府不可推卸的義務。
我們的緊急呼籲:
n 將條例改名為《家居暴力條例》或《家庭及居所暴力條例》(可從長計議),並修訂條例的釋義,除包括婚姻及猶如婚姻關係外,亦包括一些同住緊密關係,將同性同居者及同住長者等納入保障範圍(可從長計議)。
n 或者另立《同住暴力條例》或《居所暴力條例》,擴大保障範圍至其他居於同一屋簷下,有緊密關係的同住人士,例如同性同居者、同住長者、異性及同性同居好友等(可從長計議)。
n 政府應盡快向立法會提交其他修訂,如成立家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