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使有關的法律程序更公平和更有效率地得以處理;申請使用科技法庭
(b) 節省訟費;以及/或
(c) 嚴重拖延處理有關的法律程序。
(a) 登入司法機構的網站(http://www.judiciary.gov.hk), 或可按以下網址以取得所有最新的有關資料:7. 如要使用科技法庭,應向有關法院或審裁處提出申請,詳情如下:-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tech_crt.htm
(b) 向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致電2825 4610與法庭事務經理聯絡)初步查詢,查看在打算進行聆訊的日期或在該日期的前後期間,科技法庭是否有空檔;以及
(c) 向涉及有關聆訊的其他各方進行諮詢。
法院或審裁處
須向下述人員提出申請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單一名法官 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副庭長;副庭長未能處理時,則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提出。
原訟法庭 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法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法官處理,便應向負責排期的法官提出。若兩者皆未能處理,則應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提出。 區域法院 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法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法官處理,便應向負責排期的法官提出。若兩者皆未能處理,則應向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提出。
土地審裁處
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法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法官處理,便應向土地審裁處庭長提出。若兩者皆不能處理,則應向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提出。 裁判法院 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裁判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裁判官處理,便應向主任裁判官提出。若兩者皆未能處理,則應向總裁判官提出。 死因裁判法庭 負責有關研訊的死因裁判官;該裁判官未能處理時,則向總裁判官提出。
勞資審裁處
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審裁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審裁官處理,便應向主任審裁官提出。若兩者皆未能處理,則應向總裁判官提出。 小額錢債審裁處 負責處理有關案件的審裁官;若案件仍未獲安排審裁官處理,便應向主任審裁官提出。若兩者皆未能處理,則應向總裁判官提出。
(a) 如果有人反對該項申請,便可能需要安排一次聆訊,以便法庭就反對事宜加以考慮;以及9. 申請人提交使用科技法庭的申請時,必須能夠:
(b) 如果申請成功,便需要在技術上和其他各方面,做好一切必要和適當的安排,以確保聆訊能順利進行。
(a) 具體說明在法律程序中有甚麼特別之處,或因甚麼爭論點或證據而需要使用科技法庭;在法庭或審裁處的指示下使用科技法庭
(b) 具體說明需要使用科技法庭的甚麼設施和設備;以及
(c) 說明估計需要的法庭時間。
(a) 負責科技法庭的統籌工作;若有任何法院或審裁處作出使用科技法庭的指示,便與該法院或審裁處的排期主任作出協調,為科技法庭的使用作出安排;以及13. 法庭或審裁處在作出使用科技法庭的指示的同時,還應向獲得該項命令得以執行的一方作出指引如下:
(b) 負責保養科技法庭內的設施和設備,並提供有關的技術支援。
(a) 在指明的期間內,向高等法院書記主任申請把案件排期在科技法庭進行聆訊;高等法院書記主任會與作出上述指示的法院或審裁處的排期主任共同商議,訂定聆訊日期;14.若有多項法律程序的當事人同時要求使用科技法庭,高等法院書記主任會把有關申請提交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處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經酌情考慮後,或會要求有關各方作出書面或口述陳詞,以說明他們需要使用科技法庭的情況。為解決此等問題,法庭會作出靈活安排,務求能夠盡量讓更多人使用科技法庭,盡量提高該庭的使用效益。舉例來說,當科技法庭內有長案進行時,高等法院書記主任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在適當情況下,暫時終止該長案的進行,而安排先讓另一項需時較短的法律程序在該庭進行。
(b) 根據情況需要,與科技法庭的技術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保持聯絡,確保案件各方或其僱用的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設備和物品,都能夠與科技法庭的設備兼容及有效地互相配合使用;
(c) 在審訊前於指定時間,向有關法庭或審裁處滙報各方是否已準備就緒,可以在科技法庭進行有關的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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