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見習律師,包括從英格蘭(England)和威爾斯(Wales)的律師行調任到香港律師行的見習律師;3.3
(b) 修畢香港理工大學法律行政學課程(LegalExecutive Course)的法律行政人員;
(c) 持有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副學士學位(AssociateDegree of Legal Studies)或法律學高級文憑(HigherDiploma in Legal Studies)的人士,而持有副學士學位者必須具有至少3年法律工作經驗;
(d) 持有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法律文憑(Diplomain Legal Studies),並具有至少3年法律工作經驗的人士;
(e) 英國法律行政人員學會(EnglishInstitute of Legal Executives)的會員;及
(f)持有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屯門)行政及法律事務高級文憑(HigherDiploma in Legal & Administrative Studies),並具有至少3年法律工作經驗的法律行政人員。
(a)任何受僱於一名依法享有律師權利的人的訟費書記,或在這人監督下工作的訟費書記;及4.
(b)獲香港律師會認可,有權代表律師出庭的訟費草擬人員。
3.4
見習律師在合約期滿前的最後6個月內均可在法官或聆案官內庭出庭代表原告人或被告人辦理下列事宜:
(a)依據"區院規則"第14號命令提出的判決申請,而該申請排期聆訊不超過15分鐘;及
(b)依據"區院規則"第88號命令提出的申請,而該申請排期聆訊不超過15分鐘。
(a) 根據"區院規則"第14號命令第6(2)條規則進行的審訊;4.4
(b) 根據"區院規則"第17號命令第11條規則進行的審訊;
(c) 根據"區院規則"第36號命令第1條規則進行的審訊;
(d) 根據"區院規則"第37號命令第1條規則進行的損害賠償評估;及
(e)根據"區院規則"第48號命令及49B號命令進行的訊問。
(i)5.2
申請人或上訴人須於聆訊前最少48小時將一份精簡的大綱送達其他各方及法庭,該大綱須列明下列事項
(a) 尋求的命令;(ii) 傳票的答辯人須於聆訊前最少24小時將一份精簡的大綱送達對方及法庭。該大綱須包含下列資料
(b) 尋求該命令的理據;
(c) 所依賴的證據,並在適當地方註明頁數及段落;
(d) 區域法院的有關規則;及
(e) 欲引述的典據,列明所依賴的段節,並須附載未經報導的案件的副本(也可附載經報導的案件的影印本)。
(a)所反對的,是命令的哪一部份或該部份之中的哪一部份,以及反對理由;(iii)須於聆訊前不少於48小時採取下列步驟
(b)如依賴的證據有別於申請人大綱所提述者,則須列明所依賴的,是證據中的哪部份;
(c) 會否提述或援引區域法院的任何其他規則;
(d)將會提述的其他案件(如有的話),列明欲援引的段節的詳細資料,並應在此文件中夾附任何未經報導的案件的副本(也可夾附經報導案件的影印本);及
(e)如欲提出任何與對方所要求的不同的命令,則應詳細加以說明,並列出此命令之所以較為合適的原因,以及任何擬援引的典據。
(a)
各方應將其擬採用的誓章及證物以書面通知法官或聆案官的書記;
(b)該方須向法官或聆案官的書記遞交
(1)只載有與該項申請或上訴有關,並按時間次序排列好的法院文件(狀書,誓詞等)副本的文件冊;
(2)載有與該項申請或上訴有關的各方之間通信的文件冊;
(3)一份與該申請有關的順時序事件表(如有的話);如果在聆訊中可能會提及多位人士姓名,則須遞交一份有關人士的人物表。
7.19 下列區域法院各類案件的審訊會被編入流動審訊表內:7.20
(i)
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的案件;
(ii) 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所提出的申索;及
(iii)就交通意外引致車輛的損毀而提出的索償。
7.21(i)
排期法官/聆案官或負責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的法官信納案件審訊時間估計會長達三天以上;或
(ii) 涉案的任何一方沒有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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