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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 - 有關修訂《家庭暴力條例》的聲明

我覺得 "家庭暴力條例" 改作 "家庭及同住人士暴力條例",
全部包括曬, 以後唔使再改來改去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都覺得改名好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w/show.cgi/8/1/1/999075/1.html

政府最近提出《家庭暴力條例》修訂建議,將涵蓋範圍擴大至同性同居者引發激烈爭辯,亦帶出將「家庭暴力」改作「家居暴力」的反建議,政黨和團體亦紛紛高調表態。
......
一、本港現有法例及政府的政策立場,是「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認同同性關係是涉及社會倫理和道德的改變,將會對社會帶來重大影響」,故此除非社會上已就此事達至共識,「否則不應改變政府這既定及清晰的政策」;

二、在不影響「共識一」的情况下,政府承諾在08/09立法年度內,盡快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擴大其適用範圍以涵蓋同性同居者。
......
事實上,筆者行文中亦不時採用這籠統稱謂,但若修例只涵蓋「同性同居」者,便要為他們立下定義,將會是突破性地首次以香港法例確認他們有特定的關係,並可享受特定的法律保障,因而偏離了「08共識」的基本原則,即「政府在法律地位上不承認同性關係的既定及清晰政策維持不變」(引自勞工及福利局09年1月的文件)。
....
將保障範圍擴闊至不論是否同性戀者的共住人士,不單可避免變相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亦可加強對非同性戀而同性同住者免受暴力對待的保障,又何樂而不為呢?

作者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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