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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o既人係唔會自殺,相反係d有責任o既人先會自殺。

建制的運作,正正是通過所謂正當性去運作,如果要追索上去,遠的不講,近的大概關係到社會契約的事,人作為人力資成為社會資本而存在,如果一個人要自殺, 就是破壞契約,而作為維持社會契約的司法制度及其運作的警察就有必要以干預的形式出現,為了令司法及警察的干預變得強而有力,社會不惜付出更大的資源去對待自殺者,而為了自圓這種荒謬的做法,社會搬出"正當性/責任"一詞,並以其正義性自居,再不然以一個感性的"愛",將一個搞笑的運作變成偉大的社會事蹟,所謂救援。以一種強大的社會責任加之於一個自殺者的身上,無論這個自殺者是真或者假自殺,都要承擔起這個契約衍生的制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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